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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
自2010年12月1日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由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提高到2%。所以现在的税率是2%。
2%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

2,地税当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什么

附加税,随主税种从征
它们地税附征的一种税 它们由你每月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计提
是地税附征的一种“税”吧,不是应交税金核算,不受税法约束,但和税一样征

地税当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什么

3,地方教育税附加是怎么计算的

地方教育税附加是按营业税的1%来缴纳,教育税附加是按营业税的3%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是全国统一收的,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地方性的,可能有不同的征收率.
比例一般为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 各地也许会有偏差
与教育费附加一样,按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乘以税率,计算应交税额。

地方教育税附加是怎么计算的

4,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5,地方教育费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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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方的税率都是不一样的 根据实际情况会有所改变!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计算纳税依据: 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税的附加率是3%。      计算公式    应缴的教育费附加税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营业税 + 实缴消费税)× 3%       缴纳时间 与“三税”同时缴纳。 税率及计算方法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3.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 4.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期限: 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期限: 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
一般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费是按已交增值税的1%计提。
这是地方税,各地方均不一样。

6,地方教育附加费是什么

应交增值税=22666.66-10298.8-1751.96=10615.9 应交附加税费: 10615.9*7%=743.11 10615.9*5%=530.8 10615.9*2%=212.32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规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报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2011年7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提出,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意见》指出,各地区要加强收入征管,依法足额征收,不得随意减免。  《意见》指出,落实上述政策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全部用于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同时,不得因此而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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