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条款之间有冲突,劳动合同中条款有冲突以哪方为准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05 06:02:57
1,劳动合同中条款有冲突以哪方为准
2,合同条款冲突处理原则
【法律分析】一份合同就某事项两款条款相矛盾的,可视为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合同条款有冲突时要先确定是那种情况下的合同条款冲突问题,然后才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而不是盲目的进行处理,这样只会让问题变得异常混乱和不易处理。其次,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下的合同条款冲突情况,要看是表述上的冲突还是条款明确但约定不同的冲突。如果是表述上的冲突,则要根据合同上下文的意思,将表述的不清的地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改正过来,加盖印章使之生效。再次,在第一种合同条款冲突的情况下,如果是因为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中出现了一个问题有不同的约定的情况时,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将不同的约定改为一种确定的约定,删除多余的约定内容。最后,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解决争议,而仲裁协议的约定有瑕疵或者无效的话,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或者解决合同冲突条款的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劳动合同条款与法律规定冲突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的完善和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实行,所以此后的纠纷适用于新法。不知道您所谓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指什么?如果是不符合强制性规定,则合同的相应条款无效。
4,法律有规定合同中的条款又和该规定冲突怎么解决
此时合同可能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关键还是要是要看该条款违反的是法律的什么规定,并且要看该条款的重要程度。并且对于因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法律分析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协议。因此合同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自愿平等。合同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双方的意愿。但是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也需要遵循基本的准则,比如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就会无效,而是要违反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违反的是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依照个人意愿进行更改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如果合同中部分条款违法的,则该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如果该条款为关键性条款,则可能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对合同有争议,则可以通过诉诸法院得以解决。此时提起的是民事诉讼,因此将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5,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条款发生冲突怎样解决
按施工合同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所排的顺序中,第一项为准,再其次 ,按合同中通用条款第2款: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合同里有互相矛盾的条款怎么办
这个合同不矛盾 而且对你有利 如果乙方在两个月内不交清房款 你可以选择第四条来执行 也可以选择第八条来执行 就看哪一条对你有利 这个合同 你钱的很好 充分保护了你的权利不矛盾,乙方如果续租或者不续租是需要提前一个月和甲方沟通的。提前解约是乙方违约,一般会被扣掉押金或者一个月房租。不过只要和甲方沟通好,双方各退一步,问题也容易解决,或许能多退点租金。如果甲方坚持按合同执行,乙方最多只能拿回一个月房租。
7,合同条款有争议怎么办
答:在索赔和理赔时,常常发生被保险人一方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这就涉及保险条款的解释问题。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即当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8,如果合同中出现冲突的以什么为准
在合同签订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合同中未约定的事宜,需要进行补充约定;另一种是合同中约定的事宜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进行更改。如为第一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出现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原合同的内容为准。如为第二种情况,则应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在补充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当两者的约定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如同时为了以上两种情况的需要而签订补充协议,则应分别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两者约定的效力。这不是什么问题,合同的效力一般和政策没有什么冲突。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以上情形看,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为无效,而政府决策并不在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当然其无法约束合同的效力了。
9,当公司章程与合同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设立协议应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正常情况下,公司章程往往是以设立协议为基础而制定的。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通常都会被公司章程所吸收。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协议与章程之间不可能发生冲突。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与设立协议发生了冲突,则如何适用呢? (一)如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正如前述,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限,一般止于公司成立。也就是说,公司一旦成立,则公司设立协议的效力就终止了,有关公司设立与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公司章程予以规范。 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章程大多是在公司设立协议之后签署的。根据法律文件的时间效力判断,也应当以公司章程为准。 另外,公司设立协议是内部协议,除参与签约的股东之外,甚至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可能不知其内容。而公司章程是公开文件,我国《公司法》第97条、第98条还特别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必须公开披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公开性,是为了有助于公司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交易对象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与运行,并据此做出判断。所以,对社会公众而言,章程的效力也必须高于公司设立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设立之后,再以公司设立协议为依据而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股东出资义务、请求确认设立协议无效而解散公司等等,法院一般都不予以支持。 (二)如公司章程中未规定的事项,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予以约定的,该约定时签约的股东继续有效 虽然,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只约定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义务,但也有一些公司设立协议中会就公司的存续甚至今后解散的相关事项做出约定。这些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以继续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但是,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条款,股东之间如需另行约定的,必须在章程中予以确定,公司设立协议不具备排除法律适用的效力。例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南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章程中未作特别规定,则即使股东在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不能对抗该法律规定,即股东仍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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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条款之间有冲突合同 条款 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