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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索即付是什么含义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1.看见有人来向你索要你就交给他。2.一旦遭遇绑架勒索,要什么就给什么吧。

见索即付是什么含义

2,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中国接受吗

在担保法里面保函是见索即付的,但是在工程领域里面多多会存在一些不规范,不一定都能做到见索即付。
银行接受,但见索即付不是意味着拿了保函就可以随便索赔。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中国接受吗

3,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与有条件保函的区别是什么

顾名思义——所谓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也叫无条件保函,即受益人只要提出索偿,则开保函的银行就必须偿付;而有条件保函则是相当于信用证,即保函的受益人需要满足保函所设定的条件,才可以从开保函的银行得到偿付。 二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无条件的,而后者必须满足设定的条件才能够得到偿付。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与有条件保函的区别是什么

4,什么是见索即付及其优缺点

见索即付保证又称“独立保证”或“无条件保证”等,是指一种独立于基础合同(融资协议),一旦主债人(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贷款人)无须先向主债人(借款人)追索,即可无条件要求保证人承担第一偿付责任的担保方式。   在传统的保证合同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从属性,即保证债务是从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因主债的的消灭而消灭,且不能与主债分离而转移。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基础合同项下主债人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可以主张主债人所有的抗辩,以对抗债权人(抵押权人);二是补充性,指主债人承担的是第一顺位的,而保证人只付第二偿付责任。简言之,就是只有当主债人不履行其主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担保之责,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首先履行保证义务。传统保证的上述两大特性,在不同程度上已被现代的见索即付保证制度所打破。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它的独立性上,即担保责任与基础合同相分离的法律特性,这也反映了对债权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5,什么是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e799bee5baa6e4b893e5b19e31333231626165又称“即期票据”。以票据提示日为付款日。凡票据上有“见票即付”、“凭票即付”或“提示即付”的记载时,均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在英美票据法中见票即付票据又称“即期票据”。如票据无上述记载,但亦未载明付款日期,则视同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可为见票即付或远期付款的记载,但支票只限于见票即付。汇票在逾期后承兑或背书,就承兑该汇票的承兑人或背书该汇票的背书人而言,亦应视作见票即付的汇票。见票即付汇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规定为发票日后一年内,但发票人可在汇票上缩短或延长此期限,背书人亦可缩短此期限,但不能延长。英美票据法无一定期限的规定,仅规定应在发票日后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所谓合理时间,应取决于汇票的性质、同类汇票的行业习惯以及具体事实。有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台湾),对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规定以6个月 为法定期限,如当事人间有特约时,得再延长,但至多延长6个月,逾此期限,即失去提示效力,背书人或发票人可不再负对汇票清偿之责。支票提示付款的期限,《日内瓦统一支票法》规定为:发票地和付款地在同一国者,在8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国但在同一洲者,在20天内。发票地和付款地在不同洲者,在70天内。英美票据法对支票提示期限的规定,与汇票同。《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和英美票据法均不禁止支票的日期可以提前或延后。但《日内瓦统一支票公约》规定,延后日期的支票得在提示日付款,英美法系票据法则规定,应在票载的发票日方能提示。---------------------

6,见索即付保函的结构和术语

据URDG定义,见索即付保函最少有三个当事人:见索即付保函当事人之一:银行(l)申请人(或如本规则所称的委托人),主要是合同项下的卖方、供货方或承包人,由他发出指示,开立保函以保证其履约行为;(2)担保人:即代委托人开立保函的银行或其他机构;(3)受益人:即合同另一方(买方、业主),开出的保函以其为受益人。通常情况下,在这个三方结构中,担保人是委托人的往来银行,其营业地与委托人在同一国家,而受益人营业地则在国外。这种三方保函被称为直接保函,因为这种保函是由委托人的银行直接开出,而不是由受益人国家的当地银行开出。担保人可将保函直接开给受益人,或把担保人在受益人所在国家的代理行作为通知行或转递行,通知行或转递行在负责核验保函签字后将保函通知受益人。当索款要求发生时,受益人提交书面要求书(WritenDemandforPaymen)及书面违约声明(WrittenStatememtofPrincipalsBreach/Default),该声明可以包含在要求书中,也可以作成单独的声明,交给担保人,经其审核相符,即应付款给受益人,并向委托人转递单据并索偿。直接(三方)保函结构包括三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t);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Imdemnitry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Contract);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ee)。 在受益人要求保函由其本国银行出具,而委托人与这家银行并无往来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能请他们的往来银行安排一家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出具保函。委托人与其往来银行订立了赔偿担保合同或偿付合同以后,由其往来银行(即指示人,InstructingParty)向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担保人,Guarantor)发出反担保函(Counter--Guarantee),要求担保行凭反担保函开立保函给受益人。由于委托人的往来银行不能开立直接(三方)保函,他只好作为指示人,指示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凭其反担保函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发生索款要求时,受益人将要求书及违约声明提交担保人,经其审核相符,即应付款给受益人并向指示人转递单据并索偿,指示人再向委托人转递单据和索偿。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如图间接(四方)保函结构包括四个不同的合同: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UnderlyingContrat);委托人与指示人之间订立的赔偿担保合同(CounterImdemnityContract)或偿付合同(ReimbursementCont-ract);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反担保函(CounterGuarantee);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保函(合同)(Guarantee)。见索即付保函建立的各个契约关系是互不相同的。担保人对受益人的责任只是由开出保函而产生的,其履行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索款要求书和保函规定的并与保函条款相符的其他单据。担保人不是基础合同当事人,所以对合同的履行与否并不关心。同样,委托人与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受益人对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契约也无关。因此,委托人未能就担保责任向担保人交付保证金的事实并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担保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着一种内部委托授权关系。担保人责任依照此授权行事(这种责任的严格程度因司法管辖权不同而不同),否则就可能丧失向委托人索偿的权利。但这些契约与受益人无关,受益人的权利取决于他是否依照保函条款行事。在间接(四方)保函业务中,指示人与担保人之间也有一种契约。这个契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人委托担保人开立保函的指令,如果担保人作为受托人接受了此项指令,就必须依照该指令行事;二是担保人作为开立保函的先决条件向指示行索要的反担保,该反担保与委托人指令是相互独立的。在间接保函业务中,委托人只与指示人有契约关系,与担保人则没有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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