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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什么是表见代理

2,甚么是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错误的第3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以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取得授权;(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其实不具有没有效和应被撤消的内容。《合同法》第49条所规定的“行动人没有代理权、超出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动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动有效。”即属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1样,均由被代理人承当。

甚么是表见代理

3,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赵某被单位开除,其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该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即公告:“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什么是表见代理

4,表见代理指什么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第二、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三、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通俗点说,就是空白的敲过章的单证或者合同,你给了别人。就形成了表件代理。 嘿嘿,是不是因为你的空白单证引起麻烦啦?

5,什么叫做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狭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过代理期限的而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相关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超过代理期限的而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相关代理行为的,第三人基于善意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则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通俗的讲就是代理人本来没有代理权其代理行为无效,但因为让人合理的觉得他有代理权,所以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我觉得是否是表见代理重点还是要看乙公司在5月份在《湖北日报》上刊登启事声明作废的影响力如何,如果甲公司在另外的省,而《湖北日报》辐射面仅在湖北,那么对于甲来说,他就难以知道公章已经作废,就有理由相信洪某是全权代理乙公司的。 所以总体我觉得争议点在《湖北日报》上的启事声明! 如果能够证明《湖北日报》上的启事声明未能影响到甲,则为表见代理!!!

6,表见代理的含义

一句话,看起来有代理权实际没有。如代理委托书没有收回,手里拿着人家的空白合同等。老师们常用的例子是甲是乙的代理人,有甲的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在去丙出签合同的路上,被乙告知其被解雇,甲没有回去交换委托书和合同准备签完这单再回去,这时候甲与丙签订合同就属于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除具备有效代理的表面条件或外部特征外,其成立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别要件。   第一、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表见代理中,虽然行为人实质上无代理权,但在客观上,或因有与代理有关的事实和材料,或因其与本人有某些特殊关系,足以使相对人造成错误判断的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也是表见代理的基础。   第二、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行为人对于所为事项并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其无代理权而仍与之签订合同,即明知不当为而为之,则属于故意,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对于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稍加注意,进行必要的审查,就能发现其实质为无代理权,但疏于审查或审查不严,导致其轻信,则是由于相对人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也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三、本人有过失。若本人无过失仍要求其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其有利时自不必谈,若对其不利时仍要负责,就有悖于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公平的,如果对本人过失之有无在所不问,则会导致本人虽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仍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法的预测作用无从体现,最终会出现:善良注意义务之履行与否,并无不同,从而使本人听天由命,疏于管理,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第四、客观要件与相对人的误信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有客观情形导致了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按照因果关系判断,客观情形足以使相对确信行为人的代理权是无瑕疵的。若虽然行为人具有很多可以证明其代理权的材料,但相对人审查的是并不充分的材料而误信,即显现在外的客观情形并不足以构成其误信的理由时,不构成因果关系,不能成立表见代理。   第五、本人的过失与客观要件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本人的过失导致了客观要件的成立。若客观要件的成立不是由于本人的过失造成的,而是出于其他原因,如:盗用本人印章、介绍信等,均不能成立因果关系,不能构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就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必须受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约束,承受该行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行为违背自己的意志和利益或过失为由而拒绝承受该行为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来推卸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另一法律后果就是被代理人损失的赔偿问题。被代理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由此遭受损失,则他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成立被代理人往往也有过失,因此,分清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对损失的分担就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双方都有过错,则损失由双方合理分担;如果一方过错重大(如故意),另一方则过错轻微,由过错重大的一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不清,而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进行代理活动的,即使其行为不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被代理人也不得向代理人请求赔偿损失,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第三人可以自由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认为向无权代理人追究责任更为有利,第三人可以抛弃享受表见代理效力的地位,承担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为狭义无权代理,依民法关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因此,对于第三人而言,存在着主张表见代理和主张狭义无权代理的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将两者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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