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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公 司经证券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对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就是公开发行股票。

什么是公开发行股票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由股东大会批准。   (2)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3)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核准。   (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采取相应措施。 中国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城西,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3,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和证券上市有什么不同谢谢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说,但是说清楚又不简单,我试着说一下,希望能说清楚。实际上,公开发行是股票发行的方式,上市是指在交易所交易,两者是不同的概念,所以很容易区分。但是我想楼主可能是想问这两个概念分别指什么,所以我就多说两句。“上市”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但是公开发行之后上市是有一定条件的,比如在核准发行之后,公司股本要不少于5000万元,发行股份达到总数25%等等(可以百度上市条件),也就是说上市是公开发行在符合上市条件之后才可以的,上市的地点现在在国内主要是上交所与深交所(包括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等),上市之后公司的股票可以买卖,叫做二级市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股票,这个股票可以转让,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股本。而“私募发行”与“公开发行”通常是指再融资阶段的“定向增发”与“公开增发”,也就是说公司的股票已经上市,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进行股权融资的时候,通过向特定对象(不多于10个)进一步发股票,叫做定向增发;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叫做公开增发,这种发行也是公开发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上市是首次公开发行之后在符合条件之后可以申请上市,而上市之后还可以进行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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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首先,公司的组织方式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起人有八点:(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的界定是什么

《证券法》第十条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发行对象的不特定性,是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无论发行对象人数多少,只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都属于公开发行。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特定对象,主要包括发行人的内部人员如股东、公司员工及其亲属、朋友等,以及与发行人有联系的公司、机构和人员;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般涉及人数较少,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有一定联系,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是非公开发行的特征之一。但是如果特定对象人数过多,就失去了非公开发行本身所具备的人数较少的特征,实质上属于变相的公开发行。因此,界定公开发行还应当考虑人数。为此,证券法对特定对象的人数规定为累计超过二百人即属于公开发行。对人数规定为“累计”,目的是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向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核准和监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无论发行多少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这是一种概括性规定,即除前两项关于对公开发行的界定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公开发行的行为。 此外,证券法还对非公开发行证券作了规范,即向二百人以下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否则即属于公开发行,这是从发行手段上界定属于公开发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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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包括

选ABCD,详见《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 二、 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后,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哪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包括: (一)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情况的说明,具体包括: 1.内部控制环境的情况,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工作的总体组织架构、参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各组成部分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等就内部控制工作各自的职责及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文化、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激励约束机制等。 2.公司对与财务报告相关风险的评估情况、持续性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公司结合所处行业及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的报告期内对公司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风险领域,及公司在该风险领域采取的重点内部控制措施。 4.公司内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信息传递及处理程序、信息系统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的运用情况、反舞弊机制的建立情况等。 5.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制度及其运行情况。 6.公司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本公司情况,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 7.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总体情况,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程序和方法;公司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确定应予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及其确定原则等。 8.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以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发生的重大变化。 (二)董事会对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以下简称“评价基准日”)至报出日之间关注到影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对评价结论进行调整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以前年度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更正的,应在本年度报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并说明是否需要因此调整本报告期期末关于评价基准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六)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情况(可与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合并披露)。 (七)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就境内外监管要求的主要差别做简要说明,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主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及自我评价范围、外部审计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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