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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差异

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在适用上的区别:在损害结果相对可以确定,而个案的判决将在整体上激励交易双方降低交易成本的情况之下,信赖利益的适用将显得更为合理。在通常情况下,课以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无须考虑应否以期待利益为限的问题。“然而,也有可能信赖利益对原告而成为一个比期待利益更高的赔偿标准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是在期待利益损害赔偿难以计算时不得已而为之方法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期待利益的价值通常高于信赖利益,因为人们绝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赔本的交易。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赔偿予以补救,不仅可以完全补偿信赖利益损失,还可以满足当事人付诸信赖的行动所渴望得到的利益。

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差异

2,什么是信赖利益如何界定信赖利益损害

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两者之间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两者的内涵不同。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信赖利益是指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完满履行,在订立和履行合同中支出的费用和代价。   第二,对两者保护达到的状态不同。对于期待利益的保护可使合同在被违反的情况下达到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保护期待利益可替代合同的履行。而保护信赖利益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从而使当事人恢复到之前的良好状态。第三,违约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期待利益,只有当期待利益无法计算而合同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时才适用信赖利益

什么是信赖利益如何界定信赖利益损害

3,reliance interest是什么意思

信赖利益(the reliance interest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如果是买卖合同,被欺诈方的信赖利益是基于对对方合理的信赖而对履行合同做的必要准备而支持的费用,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就是使善意的被欺诈方的地位恢复到订约之前。履行利益则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国外的立法一般是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超出履行利益,实际上就超出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就是不合理的。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约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传统民法对信赖利益有所保护,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近现代民法对信赖利益有了越来越多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信赖利益保护还被视为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信赖的利益损失应得到补偿,但相对人造成的无效或撤销除外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如订约建议)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立约),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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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什么叫行政信赖利益啊

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中由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行政机关通过,自己已经依法取得),而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回它自己发出的行政许可,这样会给公民造成损失,公民得到补偿就来源与行政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通俗的说,就是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说话不算数”,给受到损失公民的利益补偿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相对人因为信赖既存的行政法秩序而安排其生活或处置其财产,则不能因为后来的行政行为的变动而使其遭受不能预见的损害。该原则要求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我国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比较

所谓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在这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高于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受到一定程度弱化。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立法例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制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违法的行政许可,该撤销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行政许可所维护的公共利益小于不撤销行政许可所保护的相对人利益时,即使是违法作出的许可,也不予撤销。如果因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使该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在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撤回或变更原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当然,这种补偿是对损益的一种弥补,不是惩罚性的。 按照通说的四分说,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内容除包括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和公定力。 其中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在事实上成立,未经有权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当然排斥任何机关和个人任意对其进行撤销、变更、废止的法律效力。根据这一概念,确定力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对于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非依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不得予以撤销、变更、废止。这也是行政行为对国家机关体现的一种“自缚力”,以防止行政机关反复无常、任意作为,损害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是,对于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法定救济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异议,法定救济期间届满后,即不可再行争讼。这被称为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

6,信赖利益保护有哪些特点

信赖利益是指与合同或要约等法律行为实现有明显利害关系的人对他人的法律行为给予合理信赖而产生的合理、明显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拥有信赖利益的人因对方的原因致使其信赖利益落空而损失已经或可能获得的利益, 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而要保护信赖利益就须明确信赖利益及其特征,主要概述为以下几点: (1)信赖利益通常是既存利益或有较高盖然性的将来利益。信赖利益一般作为一种利益是对许诺赋予了信赖的当事人在许诺前即已经拥有的利益。它表现为订约、履行的成本及订约机会。“较高盖然性的将来利益”是指在立约或要约时虽未产生,但随着立约或要约行为将产生的明显的、可以一般合理遇见的利益。但是,信赖利益无须双方明确合意,只要是明确的、作为善意当事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即可。 (2)信赖利益是已实际损失的可得利益。即要求损失业已发生,故信赖利益的保护具有补偿性特点,以补偿或填平信赖人的损失为限,不含有惩罚性。 (3)信赖利益是因合理信赖却因可归责对方的过错而损失或丧失的利益。 (4)信赖利益产生于对表意人或允诺人的合理信赖,不要求一定要有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要求有对价。 我国合同法上也体现了对他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如第19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法律所以对邀约人撤销要约予以限制,正是出于对受要约人信赖行事的确认,是对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维护。 3、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 (1)有符合条件的信赖利益。即要求该利益具有上述信赖利益之特征,且必须具备实现的可能性、合法性及必要性。要强调的是,该种利益是立约或要约行为将产生的明显的、可以一般合理遇见的利益。如果是许诺人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的,则法律无理由过于苛求许诺人,使其背负过于承重的注意义务。 (2)一方基于信赖而享有信赖利益,却已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 (3)该信赖利益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是利益明示或默示许诺人的过错行为导致的。 (4)许诺人的过错行为与信赖人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丧失该利益有因果关系。 (5)信赖人无过错且善意行事。 信赖利益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1)财产损害。财产损害就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害。包括已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已受损害,是指信赖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订约费用;(2)为履约准备而产生的费用; (3)其他财产损失。除上述情形外, 凡因信赖人信赖对方行为有效而导致财产的减损, 均应属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 (2)非财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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