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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比如某股东拥有10股表决权股分,而要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为5人,他就拥有50票表决权,并且可以将这50票全部投在一个候选董事名下,累积投票制的使用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2,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累计投票制就是总的投票得票数量!
比如某股东拥有10股表决权股分,而要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为5人,他就拥有50票表决权,并且可以将这50票全部投在一个候选董事名下,累积投票制的使用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3,请解释什么是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

简单说就是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A公司选董事,候选人为张三、李四、王五、马六、陈七,每票可以选3人,你只有1票,而你很想李四当选,那你就可以1票全投李四,选票上写:李四、李四、李四。
以往对于我国是否需要在立法中建立累积投票制一直存在着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同时对于累积投票制本身是采取强制主义立法或许可主义立法也没有定论.2005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以许可性立法模式确认了这一制度.虽然累积投票制相较于小股东行使直接投票权有着明显的优势,但由于其有着自身的制度缺陷及失效之处,为了使之充分发挥作用,仍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就是说比如要选出5个董事,拥有1股的股东就可以凭这一股选出5个,当然也可以少选或不选。剩余股份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假使这个股东拥有30%的股份,他可以全部用来支持某个或某几个候选人《公司法》106条

请解释什么是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

4,什么是累计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 System) 累积投票制指 股东大会 选举两名以上的 董事 时, 股东 所持的每一 股份 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 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5,什么是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6,如何理解新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候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选票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赞同票数较多者当选。
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是一款新增加的引人注目的内容。 这一款立法的目的是,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有关部门颁 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曾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并要求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是,由于原公司法没有类似规定,故在推行中遇到很大的阻力。针对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比较突出的情况,对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予以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表决权的数额。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专家认为,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一方面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另一方面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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