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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如果是未告知,那是程序不合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是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由国院院为了实施行政复议法而制定的规范实施过程行为的具体法条.原则上是如有冲突,以行政复议法为准,它的效力高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实际应用中,这两个都重要,两个都要遵守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的区别

4,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相矛盾怎么办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哪里矛盾了?
法的效力高于条例
没有矛盾的,是你理解错误

5,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具体如下:《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9条是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条文注释 构成累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其中,后罪是未然的,即审判人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作出的对犯罪人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预判断。(2)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有期徒刑以上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对被假释的犯罪人而言,在假释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故意犯新罪的,可以构成累犯,因为假释犯的假释考验期满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但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在缓刑考验期满后的5年内又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犯的考验期限满时“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发生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3)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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