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合同 Law 案例解析(1)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本案属于国际货物-3合同案件,当事人对/。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货物-3/法律1;案例 1:日本某公司与中国某服装厂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问:如果在此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能否以联合国为基础提出方案;分析:不是,因为这个合同主要是提供劳务和服务,案例 2:一台国际机买卖-4/,卖方同意交付机器,第二章:国际货物-3/法二;案例1:A公司(美国)作为卖方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提出索赔;问:(1) 合同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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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CIF贸易术语,按照惯例,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在指定的装运港按时装运货物及时通知买方,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手续,支付运费,办理保险,缴纳保险费,提交保险单。CIF 合同属于象征性交付方式。本案中,卖方在交付时未办理保险,因此提交的文件缺少保险单。按照CIF贸易术语的解释,即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因为他提交的单据是不合格的,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市场形势对他不利。但是因为他抓住了卖家的把柄,把自己放在了有利的位置,所以这个案子对卖家非常不利。一份国际汇票通常涉及五个方面:买方、卖方、船公司、保险公司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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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International货物-3合同conventi on },A公司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它有51天的确定期限。2乙公司的325已经明确拒绝了甲公司3月1日的要约,故3月1日的要约无效,但乙公司410的信函行为是新的要约邀请。4月21日,甲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3 合同,成立时间应为4月28日,当时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根据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已接受要约的事实。-4/成立B公司于4月28日向A公司支付了购买A公司货物的货款,表明其已履行了主要义务,即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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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适销性是指一般用途。只要购买的机器能用于生产,就是适销对路的,除非在签约合同时明确产品必须适用于某种特殊用途。(不过标题中并没有明确卖家的商品是否可以用在ARIELE品牌空调上,只要能用就符合要求。需要什么样的生产线?合同未指定,但可以包含在标题中。2.买方不能取消整个合同。对于货物分批交付,当一方不履行货物任一批次的义务并构成对该批次货物的根本违约时,该批次货物的吸能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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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道理我们的错误是没有和银行沟通好,没有提供相应的资料。出于安全考虑,第二个问题是不为我们开信用证,还是以正式书面形式合同为准。君子交易只有在双方长期合作,关系良好的情况下才有用。当然是总结。付款银行是有道理的。时间已过。双方的交易还没有达成。因为事实是存在的。第一个问题:1。银行的做法合理。

所以银行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们的错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没有仔细审核信用证,导致没有发现该条款,使我们失去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第二个问题答案:1)双方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我国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3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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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不违约是因为第一封电报是加拿大向法国发出的要约,第二封电报法国原则上接受,但有一句话“交货前钱由银行代你保管”,这是限制性条款,即不确定性。有条件的。故不属于承兑,且合同不成立,加方不违约。RREEDADA回答的很好!一百分。1.加拿大没有违约,可以把货物卖给别人。由于加方要求电汇5000英镑,但英方明确规定“交货前该款项由银行代为保管”,根据公约规定,这是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有条件接受,构成新要约,因此交易未达成。

(2)乙公司的救济方式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A公司,在A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3.(1)买方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取消未来的交货。他只能就第五批货物向卖方提出索赔。因为一批交货合同,所以每批交货都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而且一批发货质量有霉变,不一定影响其他批次的质量货物,因为大米的质量不是相互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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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货物-3/Fa 1;案例 1:日本某公司与中国某服装厂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问:如果在此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能否以联合国为基础提出方案;分析:不是,因为这个合同主要是提供劳务和服务。案例 2:一台国际机买卖-4/,卖方同意交付机器。第二章:国际货物-3/法二;案例1:A公司(美国)作为卖方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提出索赔;问:(1) 合同成立吗?;(2) 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预提单是在货物尚未装运或尚未完全装运的情况下,由承运人提前签发,以便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顺利结汇。无论提单是提前借出还是加签,货物实际完成装船日期晚于提单载明的签发日期,即晚于买卖-4/由发货人(卖方)与收货人(买方)签订并在开证行出具的信用证中规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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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公司要约附有“要约有效期至12月30日”的条款,故为不可撤销要约;2.要约包括货物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并且是有效的。收到承诺后,将建立合同。3.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中止履行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合同订立合同,对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其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准备履行的行为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表明他不会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3.《公约》第七十一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前款所述原因变得明显之前已经装运货物,可以阻止向买方交付货物,即使买方有权取得货物。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补救措施的停止运营权只有卖方享有。但卖方在行使停止经营的权利时,不得采取与此救济相冲突的其他救济方式,如宣告合同无效。

8、国际商事 合同法 案例解析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合同的法律适用作出特别约定的,适用联合国国际。(2) 合同不成立。因为在外商做出有效承诺之前,中方已经撤销了报价。外商来电是新报价,中方报价2650是对外商报价的一个回答(还价)。双方都没有履行承诺。

9、国际贸易 案例解答

1、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本要约即可构成要约,并受其约束。内容清晰,语言无歧义。b .完整的交易要素,产品名称、价格、质量条件、交易方式、付款方式、运输方式、数量、交货期、包装等。c .要约附带什么保留条件D,必须指定有效期。如果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表示接受和同意,请检查这些是否符合要求。2.A公司向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豁免。3,我觉得,这个东西真够倒霉的,这是我第一次听说它。按照CFR的理解,货物到达港口货物离开船舷后,托运人卸货,所以你必须向船公司索赔。4.1941年我还没学过什么法律,不好说,但是按照国际惯例。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应采用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法,这个美国鬼子真不讲道理,他们的1941不是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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