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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财务。材料。机械。资料。工程。质量。安全。计划。等制度
一定要遵循

建筑分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2,求建筑施工分公司成立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例子当中的一部分更多的我发到你的QQ油箱里面来: 第一章 管理制度 一、文件资料起草、使用、归档制度 根据我工地实际情况对文件资料的起草、使用、发文、收发、归档程序进行规范,以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程项目的圆满完成。 (一)文件资料的分类与编制起草: 1、 A 质量体系文件和资料 B 合同文件和资料 C 技术文件和资料 D 行政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E 财务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2、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质量文件(操作文件如表格、报告、作业指导书等)由质检部长负责组织编写、起草、会签;由项目经理签发,按适用范围交待收发人员分发。 3、合同文件和资料包括投标书、投标书附表、投标前后会议纪要、建议书、合同条件、中标通知、调价函或其它补充文件等。由经营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保管,但应列出清单交项目经理及档案员备案,工程结束时交项目经理认可,交档案员归档。 4、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开工及中间开工报告、报表、竣工报告、计价支付报表、监理施工单位的所有往来文字资料、与外工地及个人签订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运输、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规范与分包工地合同协议、往来函电等材料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按各自分管范围负责组织起草、会签,由项目经理签发交收发人员进行发放。 5、行政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上级有关指导、批发文件和呈报上级有关文件及与相关工地往来文件、函电、办公室综合性管理文件,由综合部部长负责组织起草、会签,由项目经理签发后交收发人员报送有关部门及发放适用范围。 6、财务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包括项目执行中重要商务活动记录、对外保函、保证金、信用证、项目竣工决算,由财会人员进行编制并经核算人员审核,报项目经理签发后报送总公司。 (二)文件、资料的发文编号及报送: 1、文件资料的发文编号,按质量体系、合同文件、技术文件、行政、财务、分别编号,以工程名义由起草部门负责人在发文稿纸上编号,打字员在发文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后,将文件1份及底稿交档案人员归档。 2、文件、资料的报送由收发人员按文件发送范围及领导指令报送有关部门及适用范围。 (三)文件资料的收发: 收发人员对各类外来文件、资料、传真、信函等分门别类整理编号,填写文电阅处单经综合部长同意,分送有关人员阅处,对阅处结果跟踪督促直至签完办理结果后归档。 (四)文件资料的借阅: 需临时借用文件资料包括技术书籍的人员(包括已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填写“文件借阅申请单”方可借阅,借阅人应在指定日期内归还文件,为防止归档文件丢失损坏,原版及归档文件,不得外借,只能在文件保管处查询。 (五)文件资料的归档 以年度为单位,档案员应将所有发文、收文包括资料、传真、电函等分门别类按收发文编号,连续装订成册,填写文件名称、目录编号及归档目录、封面入柜保存。

求建筑施工分公司成立的规章制度

3,分公司怎么管理

首先,你对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概念有所混淆,你可以参考一下对于人无话可说提供答案中对分子公司概念的界定。简单的所说,分公司是你公司的一部分,对外而言,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而子公司是独立于母公司独立存在的法人实体,母公司可对其拥有全资或部分股权。从你上面介绍看,最初你们是准备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后因为资金的原因,拟由合作伙伴出资成立子公司(只有作为子公司,才会涉及各自股权的分配)。我个人的理解是,你目前采用比较粗放的经营,最初的所谓办事处合作方式,其实质是某种形式上的省级范围内的业务合作,你提供产品或其他,对方提供省内渠道和资源,双方按约定分摊费用。如果按此思路,办事处不设财务部门,则资金会汇集到总公司结算,然后再在总公司考核分配。在这模式下,总公司将起到绝对主导的地位。1、 由于此模式,将成立独立的子公司,而不是分公司,因此,该公司必然会成立财务部门。如果你能对该公司控股或者有足够的影响力,最理想的办法,就是由你公司派驻财务总监以及财务负责人,或者由你任命财务负责人人选;另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沿用你总公司的同一口径,保证管理上的方便。2、 股权的分配上,不是你想多少就是多少的,这可能会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博弈。理论上,当然是绝对控股,达到50%以上最好,如果可能甚至应达到67%以上,因为公司章程中可能会约定某些重要事项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通过才会有效。但你如果占过高的股权,也会有可能影响合伙人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你目前资金比较困难,能否控股可能会有一定问题。而除了股权控制外,对公司的控制还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可视具体情况而言。例如,如果你们是做某种产品,你们拥有核心技术,而拟成立的子公司仅是在当地省份成立的销售型公司,且主要专营你公司产品,那么很明显,即使你不控股,甚至股权不是很大,你对该公司也有相当的控制能力。反而是你的合伙人应对你参股过小不放心,因为你完全可能在分享子公司利润分红之前,已经在总公司销售给子公司环节已经获取了一层利益。总之,控制并不一定靠股权实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的。4、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它每月必然都会要向税务部门保税,因此,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控制力较强,每月要求子公司提交一份报表应该是不困难的。当然,如果出于业务需要,每半月甚至每旬要求提供业务数据,这就要看你公司具体情况了。通常而言,应该是每月提供财务数据的。如果你对子公司绝对控股,且公司信息化运用较高,甚至可以做到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即时监管。5、 如果是分公司就不会存在给总公司缴纳利润,因为按你以前的思路是财务统一在总部财务的;而如果是子公司,他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利润的分配是要根据其经营情况以及股东会决议,因此,事先你是没办法决定多长时间分配好的。如果你不控股,或者你对公司影响力不够,未来公司盈利了很多,大股东不想分配,你也没办法。6、 所谓办事处,是公司在外地设置的一个联络机构,通常不参与经营,因此如果在当地以办事处名义注册机构,则税务工商部门是不允许其单独经营的;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经营某省或某类业务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对外而言,非独立法人,可进行经营。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母公司投资入股一部分而已。

分公司怎么管理

4,求物流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办法

公司物流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物流管理,妥善保管仓库库存物资,使采购物资入库及领用、产品出入库规范化,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包括产成品入库、销售、外协加工、采购物资入库、材料领用出库的相关管理。 3 物流管理的要求 所有物资应做到:每日清点、核对,保持帐、卡、物三一致,并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长期不用以及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清理,办理相关手续。 3.1产成品 3.1.1产成品的入库 3.1.1.1产品完工并经质量检验员检验合格后,车间核算员填写“产成品入库单”,要求把入库单位、日期、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工时等填写齐全,经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检验部门加盖“检验合格”章后,仓库管理员核对实物、合格证验收入库。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手续不全或单据填写不完整,不允许物资入库。 3. 1. 1. 1. 1产品图号、产品名称、规格、工时一律按技术部提供的标准填写。 3. 1. 1. 1. 2入库单价一律按财务部提供的产值(不含税)价格填写。 3.1.1.2验收入库的产品按品种,按社会销货需要摆放整齐,做到合理、牢固、整齐、安全不超高。 3.1.2产成品出库 3.1.2.1 产品销售发出时,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认定无质量问题后,销售人员填写产品出库单及收发清单,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开出门证,收发清单须购货单位签字或盖章后返回仓库,由仓库核对后返财务部。 3.1.2.2产品发货程序:第一步仓库保管员接到通知后,在仓库查看产品品种是否齐全,以备发货;第二步按销售员开具的出库单上的产品数量清点清楚发货;第三步提货人持产品出库单到财务部交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由财务部开据出门证;第四步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后方可发货。 3.1.2.3对于社会零星销售的要先收款后发货,若销售价格低于公司规定最低价的,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3.1.2.4发出货物退回,由业务人员在货物退回当月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经质检部门检验签字,有质量问题的,应根据质检报告单写有关处理报告总经理批示后,交财务帐务处理。 3.1.2.5对于售后服务需用的产品必须经总经理签批后,才能往外发货,同时经办人要求对方将旧产品返回,以旧换新,否则不予以发货。若是先发货的,售后服务人员要在当月负责追回旧产品,并办理退库手续。 3.1.2.6所有发出商品应在当月及时办理结算,若遇特殊情况,最迟在2月内办理完结算手续。 3.2委托加工材料 委托加工材料的出入手续由生产部协助受托加工单位办理,并负责委托加工材料的收回。 3.2.1委托加工材料出库 3.2.1.1应填领料单并填写齐全。内容包括:领料单位、时间、材料类别、材料名称、型号及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用途、领料人、发料人、批准人签字。 3.2.1.2领料单一式三份, 仓库、财务、受托加工单位各一份。 3.2.1.3领料人持领料单到财务部开据出门证,仓库见出门证提货联方可发货。 3.2.2委托加工材料完工入库 3.2.2.1 入库程序同材料入库程序相同,同时按入库数量减少委托加工材料数量, 3.2.2.2仓库办理入库时,应核对原出库数量,完工返回入库的数量与出库数量不符时,属加工报废或者丢失的应填“委托加工赔偿清单”交受托单位签字确认后,随同发票和入库单、受托加工单位所持原出库时的领料单,返财务部。 3.2.2.3委托加工的成品入库价格应为:加工费加材料费,要求分别注明加工费、材料费,加工费按委托加工协议价格办理。 3.2.2.4委托加工材料要求当月返回,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个月,年终全部收回,若外协未完工而不能收回,应致函对方予以确认。 3.3采购物资 3.3.1采购物资入库 3.3.1.1仓库保管员根据采购员填制并经检验员盖章后的外购物资验收通知单核对实物,根据购货发票填写入库单,要求分清类别,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3.3.1.2无采购发票的物资可根据同类物资的账面价格或市场价格(采购员提供)办理估价入库,并在入库单上注明“暂估入库”,交采购员一份。开回发票后, 先开红票冲原暂估,注明“冲×年×月×日暂估”,再办理正式入库。 3.3.2采购物资出库 3.3.2.1生产物资由领料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成套领用,注明用途,认真填写领料单,经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签字批准后,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料。 3.3.2.2主要材料钢材的领用。在仓库不能存放的情况下,需存放生产现场的,由车间代保管,购进后由仓库保管员协同领用车间核算员共同验收数量,仓库保管员办理入库,车间核算员按入库数量同时办理出库,月末将未用材料办理假退料手续,并填制“月份主要材料( )领用明细”报表。仓库每月对车间未用材料退库进行核对,无误后开据下月1日领料单,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3.3.2.3对外销售的材料由仓库保管员根据业务员填写的收发清单,按账面价格填写领料单。用于售后服务的材料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发货。 4考核办法 4.1仓库人员没按要求验收入库的,每次考核10元。 4.2产品及材料出库手续不齐全,当事人每次考核5元。 4.3没有开出门证而出公司的,每次考核门卫50元。 4.4售后服务发出的产品,旧产品当月未返回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第2个月仍未追回的考核产品原值。 4.5发出商品办理结算不及时,超过1个月的每一笔业务考核当事人10元,超过2个月的停发工资。 4.6委托加工材料返回不及时,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4.7产品出厂检查出现失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急求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铜官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隶属于区政府,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计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统计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协议银行及相关单位组成的铜官山区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修改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决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经营目标及对担保中心的考核、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五)审查担保中心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 (六)随时监察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 (七)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担保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各部负责人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提名,报管委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担保中心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聘用人员工资实行风险工资制。其工资福利标准,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九条 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区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十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在铜官山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壹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贰年以上,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审定; (六)在协议银行开立帐户; (七)区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按担保资金额扩大倍数以内),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收费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收取担保资金数额的0.5%;6—12个月,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收取1%。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实际赔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担保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会议集体审核批准;30万元以上或特殊的担保项目,经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十七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在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经发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中心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第二十条 协议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监督借款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协议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担保中心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和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担保中心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核批;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担保中心不得人为分拆单。购置大件物品(达政府采购标准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进行政府采购。购置房产及车辆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对担保中心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担保中心应建立并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要求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二十五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中心经营利润按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经营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分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为确保分公司资金分布的合理性,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商品周转速度,合理调正商品结构,防止不合理资金的占用,提升分公司的综合管理能力。  一、分公司资金拨款标准:  ......  资金拨付额为每季度核定一次。  月销售规模为该季度预算销售月平均数,但不包括内销和退货销售。  资金拨付额中不包含会计报表上的累计亏损数和固定资产净值数。  分公司资金总占用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资金规模根椐预算销售规模计算。  总部资金实际拨付额=资金拨付额+累计亏损+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资金  二、分公司资金拨款的审批:  季度销售预算指标经总裁审批,交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专员备案,在上述拨款标准内的资金调整,由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进行审批。  新开分公司、新开门店的预算销售规模经营销总监审批后,参照上一条规定执行。  超过标准和临时性增拨资金,经营销中心总监、财务中心总监审核,由总裁审批后拨款。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销部门:  负责对分公司商品库存结构和商品周转率进行监控;负责对出样商品资金占用状况进行监控;负责对供应商帐期和信用额度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应收返利回收时间、应收时间进行监控;  (二)财务部门:  负责对分公司商品库存结构和商品周转率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负责对应收返利和费用按标准进行帐扣及催收工作;负责对应收销售款的监控工作;负责对资金分布的状况进行统计、备案及分析工作。  (三)信息部门:  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相关部门对信息的需求;负责系统商品信息的正确,确保营销和财务部门的监控;(四)总经理:  作为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对资金合理分布负责;对分公司预算承担责任,确保各项预算的完成;负责各责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奖罚规定:  分公司之间商品调拨未在30天内清帐的,对财务部经理处罚500元。  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借款和超额资金归还总部的,每次处罚2000元。  其它相关规定参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  本规定适用公司家电零售单位。  以上仅供参考!
1、现金管理 1.1、现金科目设两个子目---货款户和费用户,具体核算见第二章。 1.2、出纳应保证库存现金的日清日结,月末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以保证银行日记账账实相符。货款现金必须送存银行,不准坐支。 1.3、库存现金定额核定为5000元,如有多余费用现金应该及时送存银行,保证现金安全。 1.4、会计应定期、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监盘,每月至少监盘三次,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整表”,对未达事项进行落实。 2、银行存款管理 2.1、销售分公司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各销售分公司必须开设收支两个银行账户,即货款户和费用户;账户资料交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货款账户只收不支,所有货款回笼到该账户;费用账户用于销售分公司的各项费用、税金等支出结算。 2.2、新开账户。销售分公司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若因业务需要而必须开设新的银行账户,需报告股份公司财务部同意。银行账户要及时进行清理,对于用途不大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消户,并报股份公司财务部备案。 2.3、回款。对于销售回款要及时汇入总部银行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货款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时,或货款停留达一周以上,必须即时汇入股份公司总部指定账户,每月25号前必须把所有货款账户的余额汇入总部账户。 2.4、费用账户。销售分公司的费用开支等所需资金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根据月度预算下拨至各分公司的支出账户,具体办法详见《费用管理制度》。 2.5、支票管理。凡不能用现金收付款的各项业务,一律应通过银行转帐进行结算。 (1)公司支票的购买由出纳员负责,并填写支票备查簿,支票备查簿由销售公司财务经理保管。 (2)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签发支票所需的财务章由财务经理保管,人名章由出纳保管。 (3)现金支票只能由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公司与其他单位之间金额在结算起点以上的经济业务往来,一律使用转帐支票。 (4)各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应填制规定的借款单,由部门经理和财务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人员签发。借款人应在支票领用之日起,十日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其程序与现金支出报销程序一样。支票领用人应妥善保管已签发的支票,如有丢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5)出纳员不得签发不确定的日期的支票,不得签发任何种类的空白支票,当付款金额无法确定时,可签发限额转帐支票,并写明用途和收款单位。 (6)财务人员不得在支票签发前预先加盖签发支票的印章,签发支票时必须按编号序顺使用,对签错的支票或退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管。 (7)应及时登记支票登记簿,与银行及时核对存款余额。 3、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规定 3.1分公司收取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股份公司财务部(书面报告)才能收取,严禁收取省辖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 3.2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要素必须齐全:日期大写;金额大、小写要一至;并必须有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的钢印或红印(目前只有农行为钢印,其他银行均为红印)。银行承兑汇票下面左边“承兑申请人盖章”处必须由承兑汇票申请单位(即出票单位)盖上预留银行印签,出票人的全称与出票人签章的财务专用章必须完全一致,一字不漏,收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必须核对无误。 3.3银行承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a、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b、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c、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4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即其出票日期与到期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但不能多出一天)。转账背书回股份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取得连续背书,第一背书人必须同票面收款人全称完全一致,一字不漏;第二背书人同第一背书人相同,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5信用社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格,因此信用社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银行承兑汇票。各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当地向开票银行查询确认其为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确信开票银行到期有能力付款(支行级的银行),才能发货。 3.6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除了通过分公司开户行向开票银行查询外,还必须带银行承兑汇票到分公司开户行找银行票据的专业人士辨别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同城银行开出的,要求财务经理亲自到出票行落实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7分公司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分公司为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且必须在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二个工作日内将所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寄回股份公司财务审计部。在背书栏盖分公司银行印鉴章的同时,必须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以免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给总公司造成损失,如在背书栏内盖章,而没有注明被背书人的全称,如果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任何单位或个人即可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送往银行解付或贴现。 4、借支制度。 公司人员借支应该根据需要核定额度,填写借支单,由财务经理和销售分公司经理审批。上一笔借支未清账,不得再次借支。公司员工出差借时需附经审批后的《出差申报单》。 5、关于严禁非授权人员向经销商(客户)收(借)取“钱、物”的规定 为防范风险,防止经济纠纷,现就关于禁止分公司员工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事宜规定如下: 1、股份公司严厉禁止销售分公司任何人员到公司的任何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禁止业务人员为任何经销商(客户)带款、带货。 2、销售分公司财务经理要负责给与分公司有往来关系的每一个经销商法人发一份书面函件(一式二份并盖公司财务章,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发,经销商法人签章确认后,分公司财务部回收一份存档备查,经销商自留一份),明确股份公司严禁业务员到经销商(客户)处借款、借货及其他任何经手钱、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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