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53条全文规定,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04 08:56:39
1,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合同行为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就是说: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不承担责任”,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这两种约定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3,有提示并不等于可以免责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合
#有提示并不等于可以免责.#《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已有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事故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4,合同法53条2款请举个例子
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约定,甲如果给乙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财产损失的,甲不承担责任。这个条款就是无效的。换言之,甲如果给乙造成z对方人身伤害,或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乙根据法律即取得对甲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在乙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可以放弃权利。这个没有问题。是第二项,不是第二款。
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双方恶意协商逃税的行为就损害国家利益。
还有双方恶意协商,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以逃避对第三方的债务,就是损害第三人利益
5,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内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人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过,要是可执行的最新的文件啊
6,该案例是否适用合同法53条
我认为应该是不适用的!你可以看看我的理解。 首先应当正确理解法条,53条的意思是:如果合同中出现下列1、2情况,该条款无效。那有两点要注意1:是条款无效而不是合同2:1、2的情况举例来说就是合同中出现“你在我这工作你工伤了我可不负责”或“就算我防护措施不好,你的损失自负”之类的条文,你可以揣摩一下条文针对的是那种社会现象。主要是遏制弱势群体签订不平等合同带来的不利。 再按案例中,甲与乙之间原本是雇佣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之间影响到责任分摊),那么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被雇佣人在工作时自己受到的伤害应该按照雇佣方与被雇佣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摊。案例中没有说明,这里就不深究了,至少肯定,雇主并不一定非要赔钱的。 再按甲乙之间的协议,我认为应该算是民法中的和解协议,双方你情我愿,并不是《合同法》53条的立法利益所在。而且《合同法》53条调整的事合同签订前的双方关系,而案例中的协议是时候和解,两个东西还是有差别的。 所以说不能使用条款,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该案涉及委托合同中有关受托人义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托人。根 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有以下几项:(1)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须依委托人的指示,亲自或在特定情况下转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委托人对其所委托事务的处理如有指示时,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受托事务。(2)报告义务。《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 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依据该条规定,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或认为 有必要之时,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结果。 但受托人于事务终了时做出有 关委托事务结果的报告,不以有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也就是说,虽然委托人未请求受托人报告,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 也违反了合同。 (3)交付财物 和转移权利的义务。《合同法》 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 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将因办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 及时转移给委托人。该项利益包括金钱、实物以及前二者的孳息。这些财产,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取得的,也不论是转委托中 的第三人取得的还是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直接取得的,均须交付给委托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托人履行这项义务的日期,因而受托人的交付义务属于未定期的债务。但如果经委 托人催告,受托人仍不履行交付义务的,则应承担迟延给付 的责任。(4)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赔偿损失。"(5)继续处理义务。《合同法》第412条 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综上所述,李某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事项处理终结后,负有向委托人学校报告的义务和交付财物的义务。其应当将代购的情况(包括中奖的情况)与结果如实向委托人学校汇报,并将处理委托事项取得的财物一一电视机及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取得的其他财产一一兑奖券交付委托人。鉴于此,商场开奖后兑奖券中奖 获得的电视机也自然应当归学校所有。如果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该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求合同法全文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
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
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
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
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太多 去百度搜中国法典大全 不过要注意日期 有些是旧法 现在没有使用了
文章TAG:
合同法53条全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