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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管理、监督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 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而发生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什么是房地产法

2,房地产法的课程体系及主要内容

课程体系主要是指整个房地产法的大纲。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一、什么是房地产,什么是房地产权二、什么是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三、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四、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五、房地产法律关系:第二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一、土地管理法概述:二、土地所有权制度: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第三章 城市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权属关系二、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三、城市房屋管理第四章 城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开发概述二、房地产开发用地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五章 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二、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第六章 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一、城市房地产交易概述二、房地产转让三、房屋预售:四、房地产抵押五、房屋租赁六、房屋出典七、房屋赠与第七章 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与立法第八章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第九章 房地产纠纷的法律解决只要内容有: 拆迁法律问题、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问题

房地产法的课程体系及主要内容

3,房地产法的主要内容

可以把房地产法理解为调整城市、农村土地和房屋诸种关系的法律整体。其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属于财产。它们是房地产业务活动的基础。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特殊保护,土地开发利用,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审批,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等,有些属于市场行为,有些属于政府行为,有些属于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结合。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既包括开发,又包括交易。 (4)城市房产管理关系。城市的整体规划,对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的管理监督,这些都属于政府行为。 (5)城市物业管理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所有人(即业主)、使用人之间,就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和居住小区内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修、修缮与整治,发生一系列社会经济关系,也可归属于广义的房地产法调整之列。

房地产法的主要内容

4,关于房地产法的问题求高手

(1)可以(2)不成立 房地产设立抵押,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愿的行为,但行为的最终生效都受到我国法律规范的制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对此做了明文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合法(4)无权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城市房地产第一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若未告知抵押权人,致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害,抵押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说声对不起:我不是高手我也进来了!望谅!但你的问题答案很明确:1.该土地不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建设用地。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它的性质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属于集体土地范畴!!2.既然是集体土地,当然其上所建房屋不属于商品房的范畴!!至于说出售,只能是向该集体组织内的村民出售!但前提是该村民在该集体组织内现在无居所!!

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经征用即转化为全民所有。我国内地已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在实践中,三大效益之间可能存在矛盾,不大平衡。亦即是说,有些时候处于两难之中。我们的任务是努力谋求“三位一体”、互相促进,注意防止顾此失彼。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特别要警惕“泡沫经济”成分。因此,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

6,房地产法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 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履行的程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项目转让涉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的转移,涉及项目转让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为了保护已经与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要求房地产项目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在办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30天内,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审核项目转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已经签订的拆迁、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合同是否作了变更;相关的权利、义务是否已经转移;新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开发受让项目的条件;同时要变更开发建设单位的名称。上述各项均满足规定条件,转让行为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并可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该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后30天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之一。项目转让之后能否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是政府部门审查房地产项目是否允许转让的重要指标。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或者转让后,转让方、受让方互相推诿扯皮,使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术语成片开发的,行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 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除去以上的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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