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些房地产纠纷案例

工程行业的经典法律纠纷案件分析系列(二)http://co.163.com/forum/content/1935_546091_1.htm1、楼市说法 2、一件多赢的装修工程欠款纠纷案件 3、龙建康诉中州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4、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例评析是一个系列来的,以前看过,好像有不少这方面的案例
这样的纠纷很多的啊,但不知你想找关于什么内容的! 随便到一个新闻网站都能找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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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怎么解决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怎么解决,房屋买卖一般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交易。在合同签订时,一般使用经纪公司的制式文本或范本签订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买卖双方需要仔细审阅合同条款,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双方的义务履行的时间点、违约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如果实际出现纠纷,首先最好与对方友好协商,争取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这样双方不伤和气,调解方案也能得到比较好的履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怎么解决

3,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开庭一次能结案吗

案情简单,诉讼请求明确,争议不大就一次开庭即可判决。案情复杂,涉及委托的效力、房屋有共有权人、付款时间约定不明、证据较多、一方或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情形,可能开庭两次才能作出判决。
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时间如下:1、起诉材料齐全的,法院可以当地立案受理;情况复杂的,法院可以在收案后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法院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2、立案受理后,普通程序审理的,法院要在六个月内结案,一般在立案后两个月之内开庭审理。简易程序审理的,法院要在三个月内结案,一般在立案后一个月左右开庭审理。3、具体诉讼流程,请查看附件中的民事诉讼流程图表。

房屋买卖纠纷案例开庭一次能结案吗

4,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房产交易的法定过程是交易双方必须到房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并产生房产证,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房产所有人。由此,你的房产交易过程不合法,由此,也不受法律保护。2,你目前的情况只能通过法律手段将付给老王的钱款追回。3,你们的交易过程和除你们双方以外的人没有关系,因此,不存在由第三方承担。
还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好些
麻烦事。老王无权转让该房屋。你跟老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的合同。如果不能办理房屋转让手续,你可以要求老王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委托律师处理。纵横法律网 刘俊杰律师
你可以把老王和老李家属都起诉了。具体电话咨询纵横法律网 张高爽律师

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您好,该纠纷案的答案如下:问题1答案:案例中合同分为两个部分,即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b为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为银行贷款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欺诈,可以主张无效,但是要打官司则需要做好相应的诉讼策略。问题2答案:善意第三人取得所以不能支持违约金。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问题3答案:房屋所有权应该归b,通过法院判决,宣誓登记后,再进行产权登记。
1、案情介绍  2008年下半年,李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房屋。2008年10月,陶某看中了该房屋并与A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某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某有关联的人,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A中介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A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A中介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某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中介公司知道后认为是恶意“跳单”行为,要求陶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陶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并拒绝赔偿。房屋中介公司将陶某诉致法院要求其支付合同违约金:1.65元。2、法律分析文律师认为:A中介公司与陶某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某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3、判决结果 A中介公司要求陶某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6,房产纠纷案例

您好以下是你要的房产纠纷类案例:问:有两套房产在父亲名下,但父母均已去世,目前房产要拆迁,请问像这种情况房产的产权证是否还是父亲的名字吗?如果不是应怎样处理请明示(因目前两子女就房产权未达成协议)。答:一、律师意见1.父亲已经死亡,他名下的房产拆迁不能再登记他的名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情况下,应该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再由继承人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再凭拆迁补偿协议办理产权登记;2.如果因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遗产分割协议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法签订的,由拆迁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在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声明条款本服务提供的律师咨询意见是律师基于用户的陈述并且充分相信用户陈述的事实和证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情况下作出的,仅供用户参考,用户对处理自身的法律事务有独立的判断决策权
您好,首先需要澄清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土地所有权不属于您的,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如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属于公民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内的土地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参照《物权法》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您开店,但是需要融资,因此向银行贷款并设立抵押,到期未能偿付,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中含有拍卖。 参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同时我国《拍卖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手续办完之后,您就失去了一楼三间店面了。 这里面基本不需要您的参与,因为您在这里面没有权利,只是因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带来的一种消极义务,但是你还拥有的权利就是拍卖款若在支付相关的法律费用和拍卖费用等和支付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您享有权利;其二,如果拍卖之中有有违反《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您可以主张您的权利,申请法院重新拍卖,但是需要证据。

7,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你们在行政案件中应当属于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即使在行政诉讼中房管局败诉,也并不代表你们没有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
1:陈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为陈某应当知道,李某与其丈夫可能是该房屋的共有人,而没有问李某是否属实?另外陈某也未完成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据此,陈某不属于“善意取得”,因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2:张某可以主张,“李某对共有财产处分未经其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只有得到张某的追认,才能有效;而张某拒绝追认,则李某的行为无效,因而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3:由于陈某没有在该房屋的合法居住权,其居住期间给该房屋所有权者带来的5000元损失,由陈某承担;但陈某可以以因李某的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因此给他造成的部份损失。4:不能;通常情况下,张某在转让该房屋时,银行会要求张某清偿贷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张某提供其他担保;而已经过户的房屋,系王某合法取得的物权,他人无权处分。
据了解,随着相关政策的出台,二手房法律方面的矛盾焦点也开始出现了转移,类似购房者未能申请到足够贷款因而产生的纠纷、与期房转让等有关的案例开始成为近期焦点。购房者未能成功申请贷款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主要包括对购买2套以上住房贷款的限制、单价7000元以上高价房贷款额度的调整、各大银行收紧个人房贷的发放,以及2005年1月施行新的房贷利息等内容。 目前,通过贷款支付主要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可如果购房者不能通过银行审查,自身没有能力支付房款,基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话,将不可避免地造成违约,最后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这其中也不乏部分基于中介公司口头承诺一定办出贷款而决定购房的。2004年8月,洪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其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洪先生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办出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洪先生就与上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申请。 然而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洪先生不得不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所以无法向中介公司索赔。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购房者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者作为付款担保人。期房限转之后的期房买卖 在“期房限转”政策出台之前,通过预售合同权益转让的方式办理的房产买卖占据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当的份额,而随着“期房限转”政策开始施行以及随后而来的一段市场冷淡期,很快又兴起了期房转让的现象,具体的操作方式就是在产权过户的问题上做文章。 此类二手房交易出现的纠纷,原因在于售房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宁愿选择违约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却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更有甚者,直接转售他人。 蔡先生于今年上半年与张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总价为70万元。由于是期房,小产证大约要到今年下半年才能够办出,于是双方约定由蔡先生先支付39万元房款,张先生则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使用。待小产证办出之后3日内,由张先生协助办理产权过户,蔡先生通过贷款支付余款。但是当张先生在办理出小产证之后,却以签订合同时没有产证合同应属无效为由拒绝交易。蔡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中交易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根据相关规定,没有产证的房屋不能转让,但是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当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条件时办理产权过户,而张先生现在也已经取得了小产证,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因此应当履行合同。法院最终也判决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户籍迁移之阻碍 户籍迁移一直都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户籍管理属于公安部门进行的行政管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法院也不受理二手房交易中以户籍迁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因此这个问题目前而言可以说解决乏术。 2004年5月,林先生购买了一套老式售后公房,取得产权证之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数日后想要迁入户口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中居然有其他人的户口,质问售房人才得知是售房人购买此房屋时上家所留下的户口,售房人也表示自己无能为力,也联系不到自己的上家。林先生找到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表示该户口没有迁入地不能办理迁出。至今为止,林先生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解决,不禁懊悔自己没有在购房之前了解清楚这些问题。 针对目前户籍纠纷中的管理盲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为了能够保证售房人履行合同或在售房违约时得到保障,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在目前的房产转让与户籍迁移相分离的体制中,这样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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