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的协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失效

到期就会失效了。或产生不可抗力的事情(例如特大地震等),可以失效

签订的协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失效

2,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协议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3,请问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主要看双方争议的时候,法律会以公平的方式来认定协议中那些属于无效的条款,其次双方节约,发生无法履行协议大的客观事实等情况都会失效。当然违反法律或者行政规定的条款也属于无效的条款。但有效的条款还是有效的

请问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4,协议在什么情况下确定无效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一、协议无效的主要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无效协议处理:1、协议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2、协议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3、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法律依据《民法典》一百三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5,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1、协议有很多种,不知道所说的是离婚协议、仲裁协议,还是。。。? 2、总的来说要看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协议约定有最后履行时间,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从约定的最后履行时间起计算,如果过了诉讼年限法院就不会受理了,也就是说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由于不知道是何种协议,故只能回答这些。

7,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生效

合同签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时合同无效。如果是你自己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文本保存在厂方,合同应该合法有效。厂方只是存在违规。如果你辞工,应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即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用工违法情形的,你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或申请劳动仲裁。

8,两方协议在什么情况下视为无效协议

协议或者合同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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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仲裁协议在什么情形下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仲裁协议的失效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归纳出以下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因主体要件不合格而无效主体要件是指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要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分为两点: (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2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格而无效意思表示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具体说来,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仲裁实务中,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判定标准有两项:(1)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效果意思。如果仲裁协议是在其中一方当事人受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及被他方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的,则合同欠缺效果意思而无效。(2)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即有签定仲裁协议的实际行为。3因内容要件不合格而无效内容要件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须健全且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的法律效力,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其中有一个或多个要件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如下具体后果:(1)仲裁协议自始无效;(2)仲裁协议经撤销而无效;(3)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事人未能补救而无效。不可补救的无效仲裁协议,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自始不能产生约束力,并且不能通过补救而改变无效状况的仲裁协议。此类无效仲裁协议包括几种情况:(1)标的不能的无效仲裁协议;(2)当事人不能的无效仲裁协议;(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无效仲裁协议。应当注意的是:以上几种无效仲裁协议属自始至终绝对无效,不能补救。仲裁法针对无效仲裁协议所讲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仅指胁迫,但不意味着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对一方当事人在受欺诈、重大误解或被对方乘人之危等情况下签订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取决于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他既有权决定维持仲裁协议,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项仲裁协议,在其未明确表示维持或撤销之前,该项仲裁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在明确表示之后,仲裁协议的效力才能最后确定,即如果表示维持,该协议便有效;表示撤销,则该协议便可能无效。这类仲裁协议是指不具备成立的特别要件而无法履行的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与不可补救的无效仲裁协议不同,这类仲裁协议双方有仲裁的意愿,只是内容有所欠缺,这种意愿也应当受到尊重而不能轻易否定,尊重的具体表现就是允许当事人补救。协议没有约定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只是欠缺履行性,并未构成实质性违法,而且,诸如仲裁什么和在什么地方仲裁等事项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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