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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否规定滞纳金

这个滞纳金是有规定的,一般采购条例里都会有关于滞纳金的问题
规定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否规定滞纳金

2,采购人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编制标书、打分有倾向性,与供应商串通,拒绝验收等。

采购人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这条意思是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不能同时参加一个项目,为了防止串标。然后做项目前期设计和监理的也不能参与项目投标,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解释

4,政府采购法第22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报经上级机关 核准,得采限制性招标:一、以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办理结果,无厂商投标或无合格标, 但以原定招标内容及条件未经重大改变者为限。 二、属专属权利、独家制造或供应、艺术品、秘密咨询,无其它合 适之替代标的者。 三、遇有不可预见之紧急事故,致无法以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 时办理,且确有必要者。 四、原有采购之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因兼容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厂商采购者。 五、属原型或首次制造、供应之标的,以研究发展、实验或开发性 质办理者。 六、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 之工程,如另行招标,确有产生重大不便及技术或经济上困难 之虞,非洽原订约厂商办理,不能达契约之目的,且未逾原主 契约金额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采购之后续扩充,且已于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叙明者。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开竞价市场采购财物。 九、委托专业服务、技术服务或信息服务,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 者。 十、以公告程序办理设计竞赛,经公开客观评选为优胜者。 十一、公营事业机构因营业需要,必须指定地区采购房地产,经依 所需条件公开征求勘选认定适合需要者。 十二、购买残障、原住民、慈善机构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营利产品 或劳务。 十三、其它经主管机关认定者。 前项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及第十一 款之作业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5,投标文件如何响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那些条款

首先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解析:在我国现阶段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自然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且能够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补充:可以附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来证明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解析:【解答】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简单地说,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誉是一个企业的生命,讲信誉、善管理的企业,生命力强,有发展前景,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而且将政府采购项目交给这样的供应商办理,能够增强政府信心。补充:可以附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重合同守信用证书、银行资信证书、信用评价证书3A、承诺函等来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解析:资质证书、设备清单等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解析:税务登记证、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等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解析:检察院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解析:这个很好理解,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注意还有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尽量弄得多一点,目录清晰

6,政府采购有什么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1.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公开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2.邀请招标方式。  (1)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2)使用范围:  第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  3.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3 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第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第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方式。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人向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5.询价方式。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 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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