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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你可以直接用合同纠纷概括,案由很多,如迟延支付房租利息,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

合同纠纷有哪些案由

2,加盟店纠纷

可以违约为由,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包括加盟费及设备款等等。建代理
属于合同纠纷,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盟店纠纷

3,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应该是什么案由

归于买卖合同纠纷一类区域销售代理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区域经销权是在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
你可以直接用合同纠纷概括,案由很多,如迟延支付房租利息,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

区域代理合同纠纷应该是什么案由

4,加盟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加盟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有3种:第一是和解,当事人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第二是调解,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是仲裁和诉讼,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无法和解、调解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加盟合同纠纷一般都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讼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5,法院立案原告要加盟费的应立什么案由

原告向被告讨要加盟费?这样的话,如果没有合同可以起诉对方侵权,如果有合同的话,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是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可由法院确定。
你好!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选择什么案由:一、是否就此签订了书面合同,若签订了合同,则以合同纠纷为由立案;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聊天记录等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加盟合同关系,仍可以合同纠纷为由立案;三、既没合同也没其他证据证明有口头约定,则以不当得利为由立案。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有哪些常见的加盟纠纷

1.加盟店对总部提供的“行销支援与辅导”不满意。(66%)   2.加盟店对总部提供之“商品的价格”不满意。(62%)   3.加盟店对总部的“政策配合度及执行力”很低。(49%)   4.加盟店对每月的营业额并不满意。(47%)   5.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品采购限制不得自行进货”的争议。(43%)   6.加盟店对于总部的举办和促销活动不愿配合。(40%)   7.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于“商圈保障范围”的看法有分歧。(38%)   8.加盟店对于总部举办的“教育培训”不配合。(36%)   9.加盟店对“每月上缴的权益金与管理费用”有争议。(34%)   10.加盟店不能每月按时缴交货款。(32%)

7,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几种啊

通过介绍该事务所多年来承办的特许经营案例,吴敬清律师将特许经营中特许者与加盟者之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纠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包括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纠纷。 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是合同条款不完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或双方都出现违约行为引起的。吴律师介绍说,1999年她所在的事务所曾接手一件案子,一家从事体育用品加工销售的特许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签约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为5年。在合同履行两年后,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许商的情况下,将加盟店转让给了第三方。加盟者认为作为加盟店的独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许商认为,加盟者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加盟店,由于对受转让的第三方的经营状况、经营能力及发展潜力不了解,特许经营品牌有可能因为转让受到一定影响。吴律师解释说,经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发现双方的特许经营合同未对上述情况事先约定,因此对日后的行为就缺少了法律约束。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法律关系其实就是合同关系,这是特许经营的前提和基矗签订特许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注意,订立的合同细节一定要明晰。创业时往往会有从个人到法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创业者必须先对相应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如果有条件的话不妨请该方面的专家进行指导。 一方违约主要指特许经营合同双方有一方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此类纠纷包括加盟者违约和特许者违约两种。依据所接触的案例,吴敬清分析到,加盟者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一)当特许总部与加盟者订有产品配送合同关系时,加盟者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而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进货;(二)加盟者没有按期或足额交纳各种费用,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特许商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不能履行约定义务,向加盟者提供相应的特许支持。例如,浩天律师事务所曾在2000年6月遇到一起集团诉讼案,20多位加盟者在特许展会上与一家快速清洁公司签约,因为特许者许诺的低投入、短期培训和快回报,无疑是很具诱惑力的。然而这20多名加盟者在购买设备后发现,特许方没有能力按约定提供技术支持。 律师提示:特许者如果专业知识欠缺,即使招募了加盟者并签了合同,也无法履约。 双方违约这种情况往往由一方先违约造成。例如,在合同中特许者有提供特许支持约定时,如果特许方因为各种原因,对技术、培训等特许支持没有及时到位,加盟者因此拒付相关费用,而特许方考虑到前期已提供的商标、商号等服务,就进一步违约,如此形成恶性循环。 商标侵权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现在直接的商标侵权情况较少,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纠纷不断。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无意侵权。我国商标专用权管理和企业名称权管理分属于商标局和各级各地工商局,而两者之间又缺乏衔接,这很有可能造成地处不同城市、地区的某一商家所使用商标与另一商家的名称产生重合。虽是无意行为,侵权方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故意侵权。对于这种“搭名牌顺风车”的侵权行为,国家工商局和商标局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即保护在先权利,即商标和企业名称,谁注册或登记在先,谁就受保护。但驰名商标不适用于这一原则。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吴律师介绍说,同行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相对较少,而发生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与特许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则较多。这是因为很多加盟者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继续从事与特许者相同的行业,从而形成不正当竞争。另一种竞争则是特许企业的员工在离职后,用在特许企业掌握到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专业技术,从事与特许经营企业有竞争性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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