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有法律效力。
没有法律效力,还要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协议的内容才有法律效力。

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这个说法其实是有争议的。在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双方都能反悔,由此看出无论是和解协议还是调解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最多是具备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反悔,另一方不得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而由法院、仲裁庭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做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效力
当然有
只要是双方自愿调解,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侵犯他人利益,就有法律效力。如帮到了您,请采纳。
调解协议经过协议当事人签字,且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3,私下和解的工伤赔付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没有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私下和解签订的工伤赔付协议,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私下和解的工伤赔付协议是否有效

4,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签字后,一般有法律效力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我认为故意或者过失致人轻伤(或以上)的,已经是触犯刑法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2、在上诉情况下,公安局应当立案调查而不是做中间人。不立案侦查的,应当向当事人和当地的检察院说明理由。不能说明理由的,应当立案侦查,并在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方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3、公安部门的做法我认为很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地方了。所以我建议你可以去公安局要求解除协议(虽然我不认为它有效力,但是做个形式也好),并要求对该案件调查。该立案的立案;不立案又不说明理由的(你们的那个协议不算是理由),你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到当地的检察院,请求他们帮你要一个说法。在不行你再接着问吧!  但是现在的存在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问题。因此我强烈建议如果可以协商解决的,就最好协商解决了。我想公安局给你们调解,可能就是为了避免麻烦吧!  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启发。

5,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诉讼过程中的效力如何认定

核心提示:驾驶员王某驾驶货车与苏某驾驶摩托车对向行驶发生相撞,造成苏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  简要案情:驾驶员王某驾驶货车与苏某驾驶摩托车对向行驶发生相撞,造成苏某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驾驶员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在苏某进行住院治疗期间,王某垫付了部份医疗费,在苏某住院治疗并经伤残等级鉴定后,王某及苏某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协议对苏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作了约定,各项损失双方约定后共计16万余元,并对苏某的损失如何承担约定为由苏某向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自行理赔交强险范围内的保险赔偿金12万元,在苏某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之外,由王某再向苏某赔偿1万元。王某所驾驶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种险别,在交警部门主持王某与苏某调解及签订调解协议过程中,保险公司并未参与。事后,苏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公司向苏某支付了共计7万余元,王某也已向苏某支付了协议约定的1万元。事后,苏某以其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其未获得充分赔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确定内12万元内足额赔偿下欠的近5万元,并在保险公司赔偿后,由王某赔偿赔偿剩余款项的80%(不含王某已支付的1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对事故责任认定完成后,并居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主持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事后,一方因各种原因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十分普遍。如何认定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效力,往往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和最终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该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交警部门主持双方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民事合同,具有合同效力,对参与签订协议的各方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签订合同的各方可依据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履行协议当中确定的合同义务,也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在此,当事人应有选择诉讼事由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应受理。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后,有权拒绝肇事方的保险理赔申请,对受害人获得的额外赔偿,肇事方可以不当得利之诉为由要求返还,保险公司不得以受害人损失已获得赔偿进行抗辩。  笔者认为,当事人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应为参与签订协议的各方,限于合同的相对性特点,未参与签订协议的一方,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未参与签订协议的一方不应参与到合同之诉当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参与调解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一方在合同纠纷之诉中就不应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只需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及签订协议各方的履行情况。当事人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提起侵权之诉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参与交警部门主持的调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也应当将保险公司列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在此,当受害人以侵权行为人及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时,保险公司应依据其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承担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限于受害人实际发生的依法认定的损失,对受害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在交警部门达成的协议中,协议签订各方认可的受害人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已超过协议中协议签订各方认可的受害人全部损失数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条款约定其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而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额低于协议中协议签订各方认可的受害人全部损失数额的,保险公司只应赔偿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也即依法定标准计算认定的受害人的损失,对受害人未依据协议约定全部获得赔偿的部份,则依据双方的调解协议来确定如何承担。  对上述案例,在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下,对苏某的损失首先依据法定标准计算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当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2万元的,王某只需依协议赔偿苏某1万元后,王某即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当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未达到12万元的,对未达到的部份由王某承担,补足苏某应获得赔偿的12万元,对依协议超出12万元的损失部份,无论王某损失数额依法定标准计算数额为多少,王某仍然只需赔偿1万元,法院不再对这一部分依据双方的过错来做出责任划分。在调解协议无效情况下,苏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先由王某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项目下的赔偿数额,再根据事故责任,由苏某及王某按照过错责任大小承担。

文章TAG:和解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和解  达成  成的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