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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今年4月开始按2000元起征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2,哪些税有起征点

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都有起征点.

哪些税有起征点

3,我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你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从11年9月起按3500元来算。
工资薪金是超过3500元的部分,按分档税率计征

我想知道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4,个人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为多少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5,我国工资的税收起征点是多少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现在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一 不超过500元 5 0 二 超过500元至2000元 10 25 三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15 125 四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20 375 五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25 1375 六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30 3375 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35 6375 八 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 40 10375 九 超过100000元 45 15375
2000元起点,最低税率是5 %。
2000元

6,个税起征点现在是多少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3500元,不能说起征点,这个免征额全国都一样。他们之间的区别如下(摘自中hua会计网校):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均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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