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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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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条例释义具体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该题描述不清楚(未说明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还有是资格预审还是后审)。甲错毋庸置疑了。关于乙错我的理解是:否决投标应当有评标委员会作出,关键在于不是必须被否决,而是应当被否决(有些地方法规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格审查需全体评标委员集体讨论);评标委员会也许会考虑到该项目一个是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一个是技术复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从而并未否决。我们从程序上考虑下,如果评委否决了该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因不满足3家则需要重新招标,然而重新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还是不能满足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3,招标投标法全文解读

目的意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活动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全文解读

4,重庆市新版招投标条例变化了哪些

1、对招标投标范围、监管方式、诚信体系建设等作出了新的规定。2、该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主要从招标与投标、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和规范了招标投标程序。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古富香透露,为确保行政监督依法有效,条例在明确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和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4、条例针对应招未招、肢解项目、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问题,条例简化了工作程序,规定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一并办理。5、此外,条例加强了投标保证金管理,明确了退还期限,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6、“条例还明确建立了招标投标信用制度,进一步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氛围。”古富香称,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形成全社会共有的无处不在的监督网络,使招标投标工作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详细可以查看 搜狗百科https://baike.sogou.com/v2355652.htm?fromTitle=%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B%9B%E6%A0%87%E6%8A%95%E6%A0%87%E6%B3%95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8B%9B%E6%A0%87%E6%8A%95%E6%A0%87%E6%B3%95/5027177?fr=aladdin

6,招标投标法对规避法定强制招标的行为有哪些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 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凡列入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三条第二款 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 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规避招标的方式有种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 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 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招标投标法第四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该法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没有规定,法人或被授权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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