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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附加合同怎么签订

敷料单细致到所有东西及工艺单,还有预算里的数据单项不超过5%
把他口头答应的东西以书面形式签定.
关注室内环境,关爱家人健康,请不要忘了在附件合同中添加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一项哦!

装修附加合同怎么签订

2,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1、原有劳动合同不完善。2、要增加新的内容。3、原有合同文本没有地方填写约定的内容。4、原有合同的内容要变更。5、工作内容变化或者单位性质有变化的。
你是公司?想求补充协议的内容和范文,规避签订第三次无限期合同? 对你这样的,应当 杀,无赦!!!

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怎么写

3,公司劳动合同外有个附加协议内容是甲方安排乙方在深圳市工作公司有

没有
当初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协议有效,应该按照协议的内容执行,如果劳动者不愿意调动到其他岗位工作,除了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外,劳动者需执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和服从用人单位的岗位安排。劳动者因此而提出离职的需按劳动合同法的辞职规定来走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没有补偿。

公司劳动合同外有个附加协议内容是甲方安排乙方在深圳市工作公司有

4,关于劳动合同附加的保密协议

协议签过了,就没有必要申请撤销了,除非你不想干了。没有竞业禁止也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好像有点高,你可以咨询一下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不合法,就是无效协议,你就不用管它了,即使有效,也没多大效力,因为你离职后,公司不可能知道你有没有泄露他的秘密,除非你是李彦宏这样的名人。
新劳动法规定,就职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半年以下,可以不签订,工期超过一年的,一定要签定期劳动合同,一年内没有签订的,按双倍工资支付/你可以离开,并要求支付工资。
合同签完应该是公司一份个人一份,且有单位盖章,不过这个条款确实有很不合理

5,关于合同附加条款

这个协议一般叫做某某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合同中这条一般这样表述: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进行变更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加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签订装修合同时要增加哪些附加条款

在用范本式的装修合同签约的时候,最好加上一些对业主比较有利的附加条款,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先列举一些较为通用的出来参考一下: 1、施工方须自觉按合同约定进料,对该工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把关;业主提供的材料,施工方应检验后方可使用(施工方不能以业主提供材料质量问题推托施工质量问题)。 2、施工方须在下列关键工序完成后提前48小时通知业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A、材料进场B、隐蔽工程C、水路、电路改造D、防水工程及蔽水实验E、细木工衬底工程F、面板、木线、实木收口G、底漆、面漆H、墙、顶面基础处理I、吊顶工程龙骨面板J、各部位板块铺贴K、工程中期验收L、工程总体竣工验收;以上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施工单位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造成工料损失的由施工方负责。 3、施工方所供主材及数量清单:各种板材、龙骨、水电材料、油漆、水泥、胶类、涂料、腻子粉、石膏线等必须与施工合同中材质约定相符并在进场时通知业主进行核实,同时提供相关厂商发货凭证(建材超市或材料生产厂家办事处)、销售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及环保证明材料等。 4、特殊工种如电工、水暖工须持相关上岗证书并经业主查验后方可上岗施工。 5、项目变更须有文字约定,详细注明变更数量级价格并经业主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施工方所购材料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否则工程结束环保检测超标,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7、禁止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在现场进餐和私自留宿,由此造成的治安问题由装饰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8、工程中非业主意愿增加项目或属设计计算失误或有意漏项的不增加工程款,工程报价和竣工结算的水电报价误差不得超过10%;业主需增加项目的价格参照合同单项报价执行。 9、施工期间业主发现施工队不能胜任本项装饰工作时有权要求装饰企业更换施工人员。

7,协议书格式

协议格式怎么写协议书格式:一,首部:有当事人用甲方和乙方表示写明合同是日期签定地点和编号。二,正文:引言是写明目的根据,的规定,经双方的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1)合同的标的,指当事人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货物,劳物,工程项目,智力成果。(2)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3)双方权利义务(4)合同的终止和解除(5)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三,结尾:落款和日期个人出租房屋协议(范文):出租人(甲方):联系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承租人(乙方):联系地址:电话:身份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 住 址 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迹花管拘攮饺归邪害矛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 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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