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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交易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有哪些

2,一般交易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吗

不是,交易的要件是双方交货付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双方签字盖章。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使合同发生了法律效力,能够使当事人达到其所期望的效果,而且在于它与一系列的合同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如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

一般交易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吗

3,购买行为大致可分为几类

根据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复杂程度和所购产品的差异程度划分:1、复杂的购买行为。如果消费者属于高度参与,并且了解现有各品牌、品种和规格之间具有的显著差异,则会产生复杂的购买行为。2、减少失调感的购买行为。是指消费者并不广泛收集产品信息,并不精心挑选品牌,购买决策过程迅速而简单,但是在购买以后会认为自己所买产品具有某些缺陷或其他同类产品有更多的优点,进而产生失调感,怀疑原先购买决策的正确性。3、寻求多样化的购买行为。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有很大的随意性,并不深入收集信息和评估比较就决定购买某一品牌,在消费时才加以评估,但是在下次购买时又转换其他品牌。4、习惯性的购买行为。指消费者并未深入收集信息和评估品牌,只是习惯于购买自己熟悉的品牌,在购买后可能评价也可能不评价产品。
1.复杂型购买行为。2.和谐型购买行为。3.多变型购买行为。4.习惯性购买行为。
污染大致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噪光污染等类别。

购买行为大致可分为几类

4,虚假标示的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欺骗性交易行为,也称仿冒行为,是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虚假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产生混淆或误信,从而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有以下几种的表现形式:(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法第52条;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其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二)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虚假标示的欺骗性交易行为包括以下四类情况: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根据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分类

消费者购买行为类型对消费者为满足某种需求和欲望而购买商品行为特征的划分。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取决于他们的需求和欲望,而消费者的需求和由此产生的购买动机或欲望是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消费者个人心理特征是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最直接、最决定性的因素。按消费者性格特征,其购买行为,一般可以分为这样几种类型:(1)习惯型。(2)随机型。(3)冲动型。(4)理智型。(5)经济型。(6)想象型。(7)收藏型。
在商品繁多的市场上,顾客对某一商品买还是不买,是由人们的心理动机决定的。分析顾客的购买心理,对生产经营者发现市场机会,采取相应措施促成交易,有重要意义。认真研究顾客的购买心理,是做好买卖的重要条件。顾客的购买心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理智型:这类顾客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注重商品的性能和质量,讲究物美价廉。 (2)选价型:这类顾客又分两种:一是以价格低廉为选购商品的前提条件,对“优惠价”、“削价”商品特感兴趣;二是对高档、高价商品感兴趣,认为一分钱一分货,要买就买好的(即贵的)。 (3)求新型:这类顾客爱赶“时兴”、讲“奇特”,追求商品的新颖样式,往往不问价格、质量。 (4)求名型:这类顾客崇拜名牌产品,在选购时特别注意商品的牌子,对价格高低并不过多考虑。 (5)习惯型:这类顾客对某些厂家、商标的商品熟悉、信任,或因职业、年龄、生活习惯不同,形成一种使用某种商品的习惯。 (6)不定型:大多数是不常买东西,对市场情况和商品性能不熟悉,购买时犹豫不决,反复征求他人意见。 在经营过程中对顾客的购买心理,经营者要细心观察研究,针对不同的心理类型,采取不同的措施,做好服务工作,使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这样就会把自己的买卖做活、做好。

6,强制交易的行为包括哪些

1.经营者滥用独占地位,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迫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进行强迫交易。该类强迫交易的行为,是指政府或其他属职能部门滥用职权,强行千预消费交易,强迫消费者购买某一经营的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3.经营者通过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强迫交易。所谓“搭售”,是指经营者在出售优质名牌、畅销商品寸强行搭配出售消费者所不需要的劣质滞销的产品的行为,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某一个商品时经营者强行要求同时购买其他商品的行为。“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在消费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交易成立的条件。[2] 4.经营者利用邮购,预售、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的方式,进行强迫交易的。通过该类方式进行消费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渠道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消费者通常很难对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及其交易条件等进行较为直接全面的比较,从而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有些经营者正是利用这类交交易方式中存在的局限性,向消费者强行推销假冒伪劣的商品或者价高质次的服务。5.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强迫交易。如因消费者在挑选商品后表示不购买该商品而受到经营者的辱骂、殴打,并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行为。一些旅馆、饭店在火车站、码头设置服务点,不等旅客问清情况就连拖带推地弄到旅馆,强迫其支付高房价,接受劣质服务等。不管采取什么手段,无论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只要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让消费者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的服务,从而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受到侵犯的行为,均属于强迫交易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经营)。《反垄断法》第32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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