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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如果是村民之间有争议,可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2,土地确权有争议怎么解决

有争议的土地在平息争议后再申请办理权属确认。解决途经是在当地村、镇土地部门领导主持下调解,若不怕时间长的也可以走诉讼程序解决。
你好,土地有了争议时不会确权的,只有双方吧争议解决了,才可以确权,如果争议解决不了,确权的事只有等待.如帮到请采纳,谢谢

土地确权有争议怎么解决

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如何解决

1、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2、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3、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如何解决

4,土地确权中 如何申请处理土地纠纷案件

属于民事案件的土地纠纷:一是土地使用权纠纷;二是土地所有权纠纷;三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四是土地出售、交换、出租抵押合同纠纷。另外不包括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畴,应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在发生土地纠纷以后,应及时搜寻、保存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和各类合同书等。另外,还应提供历史上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情况。涉及侵权的,还应提交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的证据。如果发生的纠纷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则还应提交该部门的处理意见。

5,农村土地确权纠纷如何处理

你那种情况不复杂,你们可能谁也没有土地权属,应该归集体所有。如果你现在厂子还在的话,通过转制后到现在就默认是你的了,你也通过转制的途径变成你使用权了,但没有土地权属,如果你买下后土地权属就归你所有了。还有,生产队的时候是不会有这种思想去买土地的,当时都是生产队划一块地,你在建造厂子。其实后来被人种植也和你办厂一样,没有土地权属,但如果他在98年二轮承包后申请自留地或者农田权属确认,那只有按照他种植面积计算,权属属于他,因为他申请土地权属,如果他也没申请只是自己种植一下,那么你们都一样没有权属,归集体所有!
土地确权纠纷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土地纠纷要走些什么程序协调不成功的情况下

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程序是: 1、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2、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上达处理决定。 5、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和程序有哪些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程序: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4、《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5、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事项: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b、请求的事项和理由;(2)有关证据材料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3)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2、审查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3、受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国土局局长决定。 5、调查取证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县国土局印章后生效。县国土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7、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处理决定书,报批。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提出处理意见,起草处理决定书,将案卷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8、送达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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