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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热力公司供热供暖条例

供热的他们只管收钱。温度达不到,告的人多了,自然就有人管理了。拒交还需要交纳滞纳金。不交还得忍受温度达不到的冷。没办法。

黑龙江省热力公司供热供暖条例

2,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对滞纳金的规定

你可以看看《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对滞纳金的规定

3,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条例在这个网址 http://www.hailin.gov.cn/12315/flfg/flfg10.htm 你说的情况不在保护之列 第二十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民适当补偿。 你可以去网站仔细阅读详情~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4,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停热怎么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热补贴费有参照以往按全额热费20%收取的,也有按30%、40%收取的。

5,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有有关热计量收费标准吗

有的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上只有对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这有个哈尔滨的供你参考。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选择部分小区做为试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为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打下基础。现将试点小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热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  二、节能建筑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二部节能以上并有市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节能证书的建筑。  三、具体收费标准(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四、缴费方式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五、执行时间为2009—2010年度供热期。  六、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6,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入户温度的规定

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望采纳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上只有对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要求等,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这有个哈尔滨的供你参考。哈市有关供热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供热计量工作的开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我市选择部分小区做为试点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改革现行的热费收缴方式,实现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为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提高热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打下基础。现将试点小区供热计量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热用户热费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础热价加上计量热价。 二、节能建筑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二部节能以上并有市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节能证书的建筑。 三、具体收费标准(一)普通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37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39.14元。(二)节能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5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4.41元。(三)普通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36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3.16元。(四)节能非居民住宅基础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24元;计量热价:每百万千焦48.97元。 四、缴费方式热用户按使用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计量热费超出使用面积热费标准的,按照使用面积收费;计量热费低于使用面积热费标准,节余部分退还给热用户。 五、执行时间为2009—2010年度供热期。 六、本通知由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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