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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房屋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2,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是什么部门要求收这个钱的这个钱到底是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的具体标准为:多层房屋(含别墅)按总购房款的2%的比例,高层房屋(含多层电梯房屋)按总购房的3%的比例收缴。不交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 这钱是买房人缴纳的,以后小区的公共设施有什么损坏的就拿这个钱来维修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该基金是由国务院,建设部和财政部要求收取的。由开发商代收,购房者自己交纳。  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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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同设施和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多层楼房、别墅一般按照购房款2%的比例收取;高层楼房及多层带电梯楼房一般按照购房款3%的比例收取。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

4,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意思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将会遵循五个原则,即“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 住房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你好。住房维修基金即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维修基金。这也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物业方面的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一般是按照若房屋单价高于2300元按2300为基数乘以你家房屋的建筑面积再乘与2.5/100缴纳,若房屋单价低于2300元则按实际房屋单价乘与你家房屋的建筑面积再乘以2.5/100缴纳。
是地面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小区健身设备等!
购买新房需要缴纳住房维修基金,这个钱好比是住宅的“养老金”,由产权人自己缴纳,房地产行政机构设有维修基金管理部门,以后房产需要维修的,可以申请使用该基金

5,什么是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    维修基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6,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全面解读

[i=s] 本帖最后由 新旺 于 2012-5-16 13:43 编辑 [/i] 新《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旧《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解读:由“基金”改为“资金”,[url= http://www.taofang.com/weixiujjglbanfa/]维修基金管理办法[/url]在概念上实际更准确一些。一般而言,基金不能使用本金只能使用增值部分;而资金不但可以动用本金也可以动用所产生的增值收益,而且可以再次收取,以满足房屋维修之用。 ■缴存额依据标准:由“房款”变为“建安费” 新《办法》第7条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当地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至8%;旧《办法》规定,房屋维修资金是根据多层房屋按购房款的2%、高层按购房款的3%来缴存,西安也照此办法执行。 解读:这体现了一种更科学的公平性,不再因为房价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了同一楼上的住户所缴维修资金不同的非正常现象。 ■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缴存期限得到明确 新《办法》第12条规定,已售公有住房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交由售房单位存入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而在此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新《办法》更有利于开展对房改房、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归集。 解读:使公有住房的维修有了明确可靠的保障,减轻了对公有住房的财政依赖。 ■住宅维修资金:可购买国债增值 新《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旧《办法》第8条规定“维修基金存入维修基金专户起按规定记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解读:住宅维修资金滚存使用范围明显扩大,有助于增加维修资金的来源途径,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增值收益能力,减轻了业主的负担。 ■未缴维修资金: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新《办法》第13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旧《办法》中,缺少相应的条款。 解读:规定了业主缴存房屋维修资金的约束性条例,为制定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可以进一步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在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前完成房屋维修资金的缴存手续,让一些不缴维修资金的业主无空可钻。 ■续缴时间: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时 新《办法》的第12条和第15条,分别对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使用程序,二是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第17条还明确规定了“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缴。”而旧《办法》只是规定了“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解读:细化了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明确了不同阶段的管理责任和使用权限,同时明确了续缴的额度,更加明晰透明,让业主更明白。 ■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新《办法》第35条至40条规定,一是买受人未缴房屋维修资金,但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二是挪用维修资金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是对房屋维修资金各级管理部门挪用维修资金的具体惩处办法也做了详细规定;旧《办法》在第18条规定,维修基金代管部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没收非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规定。 解读:细化了对挪用维修资金的处罚程度,强化了处罚力度,对打击挪用维修资金起到了更大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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