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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具有哪些性质

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具有哪些性质

2,合同违约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合同根本违约

您好,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行为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一是,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的主体进行的分类。所谓单方违约,是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在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应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构成违约。二是,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这种分类标准突出了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间的相互关系。三是,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这是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进行的分类。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所谓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因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建议你说的再细致一些,这个问题太泛泛了~ 一般商业合同违约要根据条款判定,商业合同有八大主要条款,一般违反这八条的合同即宣告无效。

合同违约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合同根本违约

3,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在总论部分,主要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及成立、合同的生效及效力、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分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各种合同,具体如楼上所述:)
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必备条款。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主要有合同的格式,载体,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合同成立的条件,生效的条件,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分类有,买卖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租赁合同,天然气水电使用合同,居间合同等等.

合同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4,合同法的问题

1,合法,《合同法》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 2合同的解除,93条协商一一致可以解除,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解除权人可以解除。 94条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在列举) 3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解释二》27-29条,对于数额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4 不太清楚,5呢 有担保法,去找找看看,(不是专业的,啊) 还是找一律师专业律师来吧,我感觉甲公司违约在先的希望采纳

5,在合同法中 合同成立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合同签订之日成立、简易交付中意思表示一致即为合同成立并交付。
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 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以一般的合同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利,没有附加任何约束,所以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6,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基本原则: 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遵纪守法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其实,合同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我们不需要具体去区别原则上的差异,只需要明白合同法是民法在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就行。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和法律约束力。我们看到了他们共同的部分,即平等和诚实信用。这是主体上的共同导致的必然结果。在民事权利关系的应用中当然地包括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有权利义务就要求双方平等和以相互尊重为基本的诚实信用,这些都很好理解。民法的其他原则也必然地应用到合同法上,签署合同要自愿,强迫的可撤销;合同要合法,违法的无效;合同不能显失公平,条文上双方权利义务都会有所交代,这个在合同草拟中表现尤为突出;公序良俗这个不用说都知道了,是道德的范畴。而合同法中的原则是民法原则普遍到具体的过程,这就很好理解了。总的来说,非要把民事基本原则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一区别,那问题的核心就是普遍与具体的区别。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  《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项: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7,关于合同法的6个问题

1就是过期作废2比如你做一件事情,你在我这里订购了一个必要的东西,由于我的原因没有按期交货,你的事情失败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的赔偿。3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4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5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人以无力执行了。6此条并不禁止其它的
问题1: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自享有解除权的权利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务必在其期限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包含如下含义: 解除权的期限确定有三种方式(合同法第95条):①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即是法律规定的期限。②当事人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现特定事由时,在一定期限内(如一个月)行使解除权;③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规定,权利人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履行义务(如催告对方在一个月内履行),如果对方一个月后仍没有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比如经过催告,对方仍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但不能超出“合理期限”的范围,如果催告后,经过一年半载或者更久仍没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丧失),对于“合理期限”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人也应该能够把握。 三、权利行使后果。权利人行使了解除权,则合同被依法解除,不发生合同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来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在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确定的合同解除期限内,如果没有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人丧失该权利。比如法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约定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催告后的一段,权利人在一年内不行使,则丧失解除权(但仍可依据法律行使求偿权等)。其他问题没时间回答。。。。
1、就是说: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权期限,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就视为放弃。比如,甲乙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买后一月内退货。一个月内买方没有提出退货,那么他以后也不能退货了,就失去了这一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那么看法律有没有规定期限,无规定,那么卖方可以催问买方,在合理期限里买方不提出退货,那么则视为放弃退货权利了。2、如果一方违约造成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了,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的法律不同。3、这样理解:出卖人是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实际上已经在交付标的物,那么应该就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这个产权分界处应该是指具体归哪个地方的电力部门管理。5、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这个法条的原理通俗说来,就是我的东西送不送我说了算,而且别人是白拿。如果我自己都生活不下去了,那么凭什么还要我赠与别人,这点上法律是保护赠与人的。6、多式联运经营托运,应该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开单据,可转让也可以是不可转让。至于凭什么这样规定,立法应该有他的现实意义吧,这方面也不是很懂。运用专业知识,回答的简单点,见谅。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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