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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上没有专门的工资管理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工厂的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你那属于公家的还是私人企业 私人的就没法了 现在都是这样 工作都难找还谈什么加班 一个月就是30天 请假不扣你工资就不错了
加班工资案法律应该双倍 但实际多数地方老板都是给一样的工资 不加倍复制搜索复制搜索

工厂的加班工资

3,江苏省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几日内结算清楚全部工资

这个应该是由劳动合同法进行约定的,各地尚无权限进行约定。劳动合同法约定,在合同中需注明发薪日,即便是解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也应该在发薪日内解决工资待遇,当然如果单位方便的话,可以当时就处理的。关键看怎么约定的发薪日,还有就是单位的具体情况。
您好!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以上,愿能帮到您啦。谢谢!

江苏省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几日内结算清楚全部工资

4,周末加班 是支付加班费还是倒休

企业可以内部管理办法来规范,但仍须需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法定程序!不过得留意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是否有时间限制!20041022 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员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一天,不过倒休要征得本人同意
周末安排加班 公司可优先安排调休 如果不能安排调休的 给予加班工资的比例是200%
还有一点就是如果企业还没有给职工安排倒休,但是因为某种原因停止了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加班费
北京也是规定需要在六个月之内给予倒休而且200%的工资不包括正常劳动工资
周末加班且不能安排倒休的,按200%給,劳动者对这点没有可选择性!

5,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南京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与职工实行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的,南京市职工加班费计算办法,参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第二十二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第二十三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平时加班一个小时的加班工资:1200/21.5天/8*1.5=10.46512元 双休加班一个小时的加班工资:1200/21.5天/8*2.0= 13.95349元

6,企业如何补发欠发待岗职工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省分别出台了政策对待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多地地方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支付标准如下:北京提供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法律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上海提供劳动按与劳动者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按与劳动者新约定的标准支付,无最低标准限制法律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江苏提供劳动按与劳动者新约定的标准支付,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提供劳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一个支付周期的理解,举例如下:如果公司每个支付周期是每个月1号到31号,但公司自本月15号即停产停业开始放无薪假,则在本月月底前的工资按照员工正常上班的标准照发,自下个月1号起的工资,按以上各地不同的最低标准支付。对于以上劳动者提供了部分劳动的,法律只明确规定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未明确规定对于工作期间工资的计算方法。在实践中,苏州的标准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工作天数×原日工资+放假天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无论如何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其他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未明确其实践过程中有关提供部分劳动的工资的计算方法,但根据我们的理解,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与劳动者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工作天数×原日工资+放假天数×最低工资标准的【X】%,前提是不能违反以上各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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