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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种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法律不禁止。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

哪种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同事你好,我也是一名教师。你的问题问出了很多的教师的心声,我帮你做解答,做为老师,从现在起不再是义务,而是工作,我们随时可能会解除合同而失业。的确到了给自己找一份第二职业的时候了,我通过(人财老师)的介绍,现在就在做着一份比教师工资还高的事业,并且我还是用的业余时间做的,那就是消费联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事业单位奖励设置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事业单位奖励设置的内容包括哪些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应如何进行岗位聘用

湖南事业单位考试交流QQ群: 93570498事业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自主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更多湖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见:湖南事业单位招聘网 http://hn.offcn.com/html/shiyedanwei/

5,事业单位违约离职的后果是什么

会除名处理,并且不可以再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自动离职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因此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均属无故旷工行为。可以除名。如果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违反约定而离职的,后果是以后会被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因此,还是要考虑清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扩展资料: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离职补偿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这时,是没有后果的。  如果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按约定,违反约定而离职的,后果是以后会被限制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因此,还是要考虑清楚。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5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会的,离职后也可以考别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什么的。没有什么妨碍。除非你有违法犯罪行为才会被限制报考事业单位、公务员。所以请不用担心。还有就是,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的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1.培训了劳动者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培训费逐年摊销,余额才是违约金。2.涉及保密的。除此之外一切的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均属无效。也就是说,如果你不涉及专门培训、以及保密这两种情况,单位也无权收取你的违约金。违约金完全可以不交,单位要是卡你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事业单位违约离职意味着以后再想进类似单位将会变得十分困难,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虽说不同,但是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其离职有严格的程序,随意离开是不可取的。当然如果只是事业单位的合同工人,则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不会产生什么不利影响。
关于离职证明的写法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是做什么用的,无论哪种情况对你都是不利的?很明显公司是在躲避责任的。自动离职的情况下是没有相关的赔偿的,而不服从岗位调动离职是说明你是被辞退的

6,事业人员事假标准

这个是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的,下面给你分享一下这些工作的具体细则。事假规定(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三)有关事宜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三、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以上信息来自问问我建筑人才网。
属于病假,不是事假。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精神、《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结合当地实际有具体规定,可咨询请假的部门。  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是: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此处讲的工资为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包括津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  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考勤和请假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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