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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概念

理论上,三流合一是不对的,但是,实务中,不这么做,很容易给自己公司带来麻烦
所谓的三流一致就是说销售方于购买方之间的货物流、资金流、物流(运输)要一致才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一个被广泛误解的概念

2,三流一致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此时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A公司;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B公司。
所谓的三流一致就是说销售方于购买方之间的货物流、资金流、物流(运输)要一致才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三流一致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3,税务总局出面澄清了三流一致到底是个啥

税与费的区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因此,把某些税称为费或把某些费看作税,都是不科学的。[1]

税务总局出面澄清了三流一致到底是个啥

4,什么是增值税三流一致

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必须完全一致,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 三流:合同流、发票流、货物流2. 三流一致:也就是合同、发票的购销双方要一致,资金、货物的流转要一致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5,会计中三流合一的如何理解

三大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三个方面的浓缩。说浓缩的意思就是,它完全可以高速快捷的帮你计算出你的这三个流的所有反映状况。
三大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这三个方面的浓缩。说浓缩的意思就是,它完全可以高速快捷的计算出这三个流的所有反映状况。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强调了是“同一受票方”。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收取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除了收到银行款项等资金流,还包括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将俗说的“三方协议”纳入范围“资金流”。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了是三者“一致”。需要提醒的是,“资金流”规定的是“支付款项”,没有其他的支付销售款项的凭据,也就只包括银行等资金往来款项。

6,税务总局澄清什么是进项税抵扣的三流一致

所谓的“三流一致”,指的是货物流、发票流与资金流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货物的销货方与购买方、资金汇出方与汇入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与接受方完全一致。
现金,发票,货物三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中“三流一致”规定的源头文件,一个历经总局多次文件清理仍然幸存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对于这句话,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 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我们把192号文这条规定细细又读了n遍,再结合总局5月26日的视屏答复,终于理解了总局妈妈的意思了。原来192号文对于进项税抵扣中强调的资金流一致不是指付款方,而是指收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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