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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陈律师请问要工程款的诉状怎么写

写明原被告主体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因为诉状中有很多诉讼信息,如果没有这方面经验,建议委托律师代书。
属于民事诉讼状。具体问题最好是请律师介入帮助。

您好陈律师请问要工程款的诉状怎么写

2,公司拖欠工程款起诉状怎么写

就是民事纠纷而已民事诉讼状网上有,搜一下,改改就可以用
起诉状一般需要写明原被告身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状属于专业性文书,建议由律师草拟更为妥当。

公司拖欠工程款起诉状怎么写

3,工程款纠纷起诉状中被告应该写哪些

被告是某个单位的情况下,起诉书中被告应该写以下内容:1、被告的单位名称全称,最好与组织机构代码书上的一致。2、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联系电话。3、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及对公联系电话。
起诉状一般需要写明原被告身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起诉状属于专业性文书,建议由律师草拟更为妥当。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中被告应该写哪些

4,工程款拖欠起诉状怎么写有效

需要写明以下几个关键点   原告:______   被告: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份

5,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起诉状

你好, 可请求建筑公司和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拖欠的工程款,违约金,利息,诉讼费。 民事起诉状是很专业的法律文书,对于如何选择被告,诉讼请求项目及金额的确定,事实和理由等如何撰写等事宜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不然有可能造成被驳回起诉,诉讼请求不全等结果拖延了时间,浪费了金钱。就算你自己写的起诉状合格了,之后证据的准备,开庭质证辩论你自己也很难做好。况且工程建筑纠纷本身很复杂,建议聘请律师处理。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

6,拖欠工程款起诉状怎么写

工程款纠纷起诉状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系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泰顺县泰寿路9号。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小平,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泰顺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委托代理人魏维荣,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M幢603室。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住址景宁鹤溪镇城北开发区16号。法定代理人周跃华,系某某学校负责人。请求事项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007年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兴建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的综合楼,于2006年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2006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小平、魏维荣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07年2月6日、2007年3月20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此致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00七年七月四日
起诉状的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减少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7,追讨工程款的诉讼证据有哪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发包人没有如约支付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主要需准备和运用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在双方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该类型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明作用:(1)、证明双方要约、承诺过程,可以上述文件认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2)、该文件已经包含了双方的交易条件,上述文件亦可直接构成施工合同内容;(3)如果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约定,则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该类型证据主要有以下证明作用:(1)、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2)、证明工程款的计算标准。3、工程签证文件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一般认为,它具有以下证明作用:(1)其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工程签证是在施工活动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双方当事人对具体履约行为进行变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产物,一般在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中对签证的提出、协商及签署都有规定;(2)工程签证内容归根结底涉及工程款项的补充计算,故其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3)工程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对其载明内容具有独立的证明力。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施工计划的变化,是建设工程交易的行业惯例及例行工作。4、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这些文件可能具备直接证明力,或者可能由数份文件作为间接证据组合证明施工履行及其与合同约定标准间的比较,同时其又可作为合同性行为成立与否的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规定在法律依据上直接确认了其他工程文件的形式证明力。5、双方的往来信件及会谈纪要后者包括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会议记录或决议。这些文件在证明内容上具有两个作用:其一,如果记载内容涉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可以认为具备合同的效力;其二,相关记载内容本身可作为承包合同履行中双方履行行为的直接、间接证据。6、施工期间的自然条件资料、水电供应等影响施工的环境情况文件、公布的物价指数、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一般情况下,该部分材料法官并不作为直接证据采信而构成案件事实,通常需要借助专业鉴定人员的判断、鉴定报告来决定是否采信。在现实情况下,企业内部有合同管理机构,但基于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或者人员素质问题,承包单位、建筑商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资料的主要举证方,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缺乏有效监控,表现在诉讼中,其无法全面提供有关合同履行的各类文件,这就需要举证方代理人或者法官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关注间接证据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专家证人的专利判断意见。所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对合同履行中的证据进行管理和收集,做好预防工作。
近年来,建设工程承包人被拖欠工程价款的现象愈来愈普遍,以致众多工程承包商举步维艰,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严重的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最近我们连续接了三个拖欠工程款纠纷的案件,其中拖欠时间最长的已经七年,最短的三年。欠款数额最少的一笔五百万元,最多的有三千多万元。结合以往我们办理过的这类案件,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合同不完善,当出现纠纷时对承包人极为不利;  2、很少及时运用法律手段追讨被拖欠的工程款。许多情况下,施工单位(特别是个体或私营的施工队)往往采用让民工或者其他人员住进所承建的建筑物中的方式来迫使对方偿还欠款的。这一方式对于小额欠款有时还可凑效,但对于大额欠款来说,只能造成被动,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最后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被其他债权人起诉,或者濒临破产时才想到法律的,这就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目前在建设工程中普遍使用的合同是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订的第二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范本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但该合同是一般性的规定,在使用中,承包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增加一些特别约定,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因为,特别条款是优于一般条款的。  二、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施工相关的书面凭证,在很多情况下,这此证据是确定双方责任的重要证据,有的直接影响到工程款的数额。在施工过程收集这些证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出现自己吃哑巴亏的情形。  三、及时行使法定留置权(有的认为是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中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该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六个月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如果权利人超过六个月不行使,则其欠款就转化这普通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处于同等地位,不能再享受享受优先权。这样对于施工人来说是不利的。但这一规定的原意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限制。  2、对于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将该工程抵押给了银行的时,对于工程拍卖所得价款究竟谁更优先受偿的问题。  由于此时抵押人与银行之间是存在的是一种约定的抵押权,而《合同法》第286规定的是一种留置权(在认为其是抵押权时其为法定抵押权),当二都并存时,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留置权(或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  3、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的权利要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在承包人因种种原因致使留置权(法定抵押权)丧失后,为了保障工程款的安全性,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提供财产担保,并作抵押登记,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在发包人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时,如果发包方对外有债权,承包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1、根据《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与发包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者与发包人及其债务人签订三方协议,将其债权转移给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人不及时支付该款,承包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承包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直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时,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在有些情况下,承包方直接起诉发包方胜诉后,发包方往往根本无力偿还,但发包方对第三人仍享有到期债权,此时,承包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由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该第三人履行还款义务。  当然,承包人实现自己权利的最佳方式是尽量避免大量欠款的出现,可以通过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条件,并约定当发包方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其支付款项时承包人应当享有的抗辩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要及时运用以上法律手段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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