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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龄员工怎样获得辞退补助

补偿7个月的的工资。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用工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助

超龄员工怎样获得辞退补助

2,员工超龄被辞退需要给经济补偿么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超龄员工被辞退,企业不需要支付补偿。 这里的超龄是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劳动者无权拒绝,更无权在公司内不走,用人单位可以报警。
没有补偿。

员工超龄被辞退需要给经济补偿么

3,辞退超龄职工有经济补偿吗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继续留用的,双方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要求就会给你补偿吗?不会的。按照社会劳动保障法规定,职工只要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按此规定还需要辞退你吗?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了,你就得离开单位。

辞退超龄职工有经济补偿吗

4,辞退已超退休年龄的老员工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需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该劳动者仍属用人单位职工,与其他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辞退员工补偿超年龄

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提前支付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一个月工资外,还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工作一年半,应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因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即四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单位以此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如果员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单位辞退员工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原因,可能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第六,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者,是没有经济补偿。

6,超龄后在企业打工4年后企业以超龄辞退有补偿吗

如果年龄到了会有退休金的哦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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