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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介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颁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介绍

2,工程环境还要不要验收有什么文件

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是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责,所以必须由项目管辖的环境保护局进行。验收之前的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写是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或环保监测单位来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
1、竣工验收备案表 2、备案目录 3、工程概况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 6、整改通知书 7、整改完成报告书 8、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9、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2、其他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档案专项验收意见、环境影响报告、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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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烟气脱硫工程环保局验收的时候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方法和步骤具体

具体的手续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ttp://www.mep.gov.cn/gkml/zj/jl/200910/t20091022_171817.htm
到当地环保部门咨询一下,反正以后也要找他们领取表格,请他们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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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地产项目环保验收

一、竣工验收概要: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关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和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6)其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该《条例》还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二、竣工验收部门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具体涉及到的单位有: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市建委、天津市技术监督局、房管局、环保局、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水、电部门、电信部门、邮政部门、地名等各有关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1)项目选址周围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重点为地表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现状监测评价; (2)工程概况和工程分析,重点内容为水平衡分析、生产工艺和产污工序分析,工程各阶段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分析; (3)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和建成投产后对环境的影响预测、评价和分析。重点内容为项目建成投产后污染气象参数收集整理分析、水文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水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和环境风险分析; (4)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重点内容为项目环境保护投资、运行费用及对项目经济效益影响分析; (5)提出减缓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重点内容为污水治理和水回用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和清洁生产措施;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和监测的建议; (7)建设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城市整体规划符合性、环境符合性和土地利用符合性分析; (8)公众参与;(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一、工作范围:南昌市环境保护负责其审批(或江西省环保局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具体包括: 1、生产性工业项目 2、饮食业、旅馆业、沐浴业、洗染业、娱乐服务业、摄影及扩印业、医院、疗养院及其它可能产生污染的服务业。 3、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4、建筑项目、区域开发项目 二、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3、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三、工作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委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及其它资料→资料审查→现场验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 四、办理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其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在完成验收时限内。) 五、工作机构南昌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一、工作范围:南昌市环境保护负责其审批(或江西省环保局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具体包括: 1、生产性工业项目 2、饮食业、旅馆业、沐浴业、洗染业、娱乐服务业、摄影及扩印业、医院、疗养院及其它可能产生污染的服务业。 3、市政工程、水利工程 4、建筑项目、区域开发项目 二、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3、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三、工作程序:窗口受理→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委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及其它资料→资料审查→现场验收→出具环保验收意见 四、办理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注:建设单位提交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其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在完成验收时限内。) 五、工作机构南昌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申报资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环保验收时,请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 2、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 3、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6、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工作机构南昌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建设施工的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结合本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环境保护设计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没有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落实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九条 凡引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有关各方面必须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公益的内容。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第十二条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生产经营者的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为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三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或批准: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按各地区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第十四条 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审查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定颁布。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的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对环境危害程度等因素开展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对上述文件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逾期不批复或未签署意见的,可视其上报方案已被确认。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审查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强行投入生产或使用,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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