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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空白罪状属于法理学中的委任性规则还是准用性规则

空白罪状是准用性规则、引证罪状 也是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交给其他部门或者单位来规定的。如相关其他规定请参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
准用性规则

刑法空白罪状属于法理学中的委任性规则还是准用性规则

2,法理学基础

看学习法律的用途,可以分为几种,如果专研对法律的研究可以先从,《法理学基础》进行入门了解法律产生的基础。如果是为了应试需要,建议多看看 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属于a委任性规范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和程序加以规定和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具体行为模式,而是加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来规定的规则。 本款只是概括性的指出了规则的实现途径,没有明确肯定内容和规范具体行为,属于委任性规范

法理学基础

3,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

4,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三)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2)禁止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条文是规则的细化,另外,区别是很明显的,一些规则可能分散在几个条文中,即规则的假定,行为模式,处理模式分在不同条文中。同时,一个条文也可能有几个规则。

5,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要素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的法律条文全部包括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有的只含有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有的时候分散在不容的法律条文当中。就我国颁行的法律,挑出几个例子进行说明。1、包含全部要素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条件假设),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行为模式)。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法律后果)。2、包含一个要素的法律条文。 《合同法》以下条款(不限于以下条款)仅规定了行为模式。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包含两个要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件假设)。 这里同时包含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希望对您有用。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6,法律知识咨询

法律规则,即我国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作用第一,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为了规范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即具体规则的价值取向。以宪法为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导着宪法其他内容的规定,同时也是对依照宪法而立法的制约。一部法律的内容是从原则到具体的,翻开我国任何一部法律,立法者都给公众这样一种理念:法律的制定首先确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体现本法律的价值,所以一般会在第二或第三条来规定这部法律的原则,意在说明后面展开的内容是在这些(个)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同时也是对其条文进行相关解释的依据,所以称为规则的规则是恰如其分的。 第二,其实法律原则除了其从规则的依据作用角度进行分析以外,还可以这么认为,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现象,无法对现实的细枝末节作出全部规定,那么在适用法律和面临的现实之间需要具有权威的、并且符合理性的依据,法律原则在此时就凸显出其覆盖面较广和宏观指导的作用。如前所述,尽管法律规则仰仗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但是毕竟规则面临这样的困境,即规则是在过去制定的,它是在过去时间段的产物,即使立法者具有高瞻远瞩的素质,也无法在过去就可以设想未来的所有事项,那么法律从其出台就面临淘汰的命运,如果真是那样,那么任何规则都失去意义。而规则之所以能够产生在过去,却对现在和未来的事项进行规范,除了规则本身的性质之外,还因为有原则这样的特殊规则存在。法律原则就是在法律中规定的,弥补具体规则的缺陷而存在的,因此,当一部法律颁布实施时,或者一个法律规定生效时,法律原则已经在发挥作用了:立法者或者已经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对现实有着比较全面的认识,作出相应的规范;或者无法了解全部的未来事项,那么法律原则就将指导具体的适用。
一般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直接适应于指导司法、执法和守法实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民法规则与刑法规则,普通规则与特别规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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