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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

b和c。如果得到追认,就有效,如果没人追认,就无效。其他三个显然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

2,一道合同效力题

1、合同有效。2、对于丙公司来说,他签署合同时候的所见的公章和介绍信都是真实的,所以对于他来说合同的组成要件是真实的,所以合同有效。3、乙公司在员工离职之后未能将空白合同和介绍信收回,是自身的合同管理失误,需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付连带责任。4、合同可以主张不履行。由于合同是有效的,所以对丙公司需要进行补偿或者赔偿。

一道合同效力题

3,以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 A 张某瞒着妻子与他人订立出售其

第一题选:(B)CDA:是有效的;B:不确定,找不到相关条例了(不好意思)C: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选CD: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两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选D。
你好!d打字不易,采纳哦!
c,b
第一题A第二题B

以下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有 A 张某瞒着妻子与他人订立出售其

4,二建单选题 48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效力待定合同的理解正确

A和B是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了合同生效或撤销的条件。没有效力待定的问题。D超越代理权签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已经是无效合同,也不存在效力待定的问题。只有选C,表见代理是效力待定。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请问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吗 不是。效力待定是
你好!A,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合同没有效力。D,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看是否被被代理人追认,而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值得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知道,合同就无效,不知道,合同就有效。打字不易,采纳哦!
A,当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合同没有效力。D,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看是否被被代理人追认,而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值得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知道,合同就无效,不知道,合同就有效。

5,效力待定合同

此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是其父母把收音机送至王某那里就意味着已经进行了追认,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王某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这是经济法上的内容,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订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条件,需要经当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无效合同了。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6,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第1问楼上回答错了吧合同B应该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乙此时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与丙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是无权处分的行为,丙是否是善意都不会因此而取得房屋所有权。他只能等待甲的追认或者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第2问和楼上的一样。
有效合同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此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是其父母把收音机送至王某那里就意味着已经进行了追认,合同就是有效的。因此王某应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合同有效,合同生效要件不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则。不影响。法律不禁止一屋多卖,但需要对无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二、不可以,只要没经房产产权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优先过户的说话,房主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但应对其他无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丙丁在房屋没变更登记前,地位等同。

7,关于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这个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一个月以后如果二手房主没有取得该房子的产权就属于无效合同。你可以正式给二房主发函,要求办理取得销售权,否则就事务无权销售该房。《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是经济法上的内容,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订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条件,需要经当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无效合同了。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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