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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审评中心的人员编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事业编制为70名,近期规模控制在120名内。

药品审评中心的人员编制

2,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是什么单位

药监局下属技术审评机构,各省药监局下也有类似2级机构,具体负责药品、药包材、中药、药用辅料、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的注册技术审评以及GMP、GSP认证等。国家局审评中心是公务员,各省大部分是事业编制。

食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是什么单位

3,药品审评中心的内设机构

负责药品申请资料的接受、借阅、保管等管理工作,并通过对资料的管理实现对各业务室审评工作的规范化制约及进度平衡;负责中心计算机管理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审评业务的动态管理,组织研讨审评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负责审评业务工作协调及其他相关事宜。 负责按照《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的新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负责按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及有关法规,对仿制药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药品审评中心的内设机构

4,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中心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职责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单位。 (一) 参与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 对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GAP认证的企业(单位)和GCP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药品研究机构组织实施GLP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有关取得认证证书的单位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医疗器械GMP的监督抽查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药品、医疗器械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开展GLP、GCP、GMP、GAP、GSP等规范的培训工作。 (五) 承担进口药品GMP认证及国际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六) 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SFDA和CDE的关系

CDE,即药品审评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是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主要是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SFDA的主要职责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CDE参考资料:百度百科-SFDA认证
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拟订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负责制定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中药、民族药质量标准,组织制定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地方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开展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CDE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职能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二)参与起草药品注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我国药品技术审评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协调省级药品审评部门对部分注册申请事项进行技术审评,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为基层药品监管机构提供技术信息支撑;为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四)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6,请问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在哪

复兴路甲1号
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中药材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英文名称为good agricultural practice for chinese crude drugs,简称中药材gap)认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材gap认证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中药材gap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等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担中药材ga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材生产企业的gap认证申报资料初审和通过中药材ga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中药材gap认证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其申报的品种至少完成一个生产周期。申报时需填写《中药材gap认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报品种的种植(养殖)历史和规模、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及鉴定、种质来源、野生资源分布情况和中药材动植物生长习性资料、良种繁育情况、适宜采收时间(采收年限、采收期)及确定依据、病虫害综合防治情况、中药材质量控制及评价情况等; (三)中药材生产企业概况,包括组织形式并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及职责)、运营机制、人员结构,企业负责人、生产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背景资料(包括专业、学历和经历)、人员培训情况等; (四)种植(养殖)流程图及关键技术控制点; (五)种植(养殖)区域布置图(标明规模、产量、范围); (六)种植(养殖)地点选择依据及标准; (七)产地生态环境检测报告(包括土壤、灌溉水、大气环境)、品种来源鉴定报告、法定及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包括质量标准依据及起草说明)、取样方法及质量检测报告书,历年来质量控制及检测情况; (八)中药材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九)企业实施中药材gap自查情况总结资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中药材gap认证申报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初审意见及认证资料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初审合格的中药材gap认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请专家论证,审查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若需组织专家论证,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局认证中心。 第七条局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检查方案的内容包括日程安排、检查项目、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如需核实的问题应列入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该品种的采收期,时间一般为3-5天,必要时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检查组成员的选派遵循本行政区域内回避原则,一般由3-5名检查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专家担任检查员。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选派1名负责中药材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作为观察员,联络、协调检查有关事宜。 第十条现场检查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品种,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检查陪同人员必须是企业负责人或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中药材生产全过程,并能够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检查组必须严格按照预定的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中药材gap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检查中如需企业提供的资料,企业应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长组织检查组讨论做出综合评定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综合评定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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