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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再保合约

就是保险公司把收到的保险业务,以同样的条件再分一部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什么叫再保合约

2,再保险合同是什么意思

化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 原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 自留额 和分保额计算基 础的一种 再保险合同 。该种 再保险 方式下, 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 保险金额 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并按此比例分出保费和分摊赔付款。
b。再保险合同是不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再保险合同是什么意思

3,什么叫再保险合同

发生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调整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价值。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什么叫再保险合同

4,为什么说地中海协定和再保险条约是俾斯麦外交的巅峰之作

《地中海协定》(1)背景:俾斯麦在对待俄国问题上,一方面拉拢俄国,防止法俄接近,另一方面则促使英、奥、意合作对付俄国。(2)在德国的推动下,1887年2月英意签订针对法国的《第一次地中海协定》,奥匈、西班牙先后加入。1887年12月,英奥签订针对俄国的《第二次地中海协定》,意大利随后参加。《再保险条约》(Reinsurance Treaty)(1)背景:俾斯麦在对待俄国问题上,一方面拉拢俄国,防止法俄接近,另一方面则促使英、奥、意合作对付俄国。1887年三皇同盟条约期满,德国为博取沙皇好感,提议用德俄双边协定或条约代替三皇同盟条约。(2)1887年6月18日德俄签订条约。(3)德俄条约是德国以牺牲别人利益来迎合俄国,换取俄国在德法冲突中保持中立。(4)如果俄国真要占领黑海海峡或君士坦丁堡,必将遭到英、奥两国反对,因而该条约有德国开给俄国空头支票之嫌。(5)由于1879年德奥同盟保证了奥匈在德法战争中保持中立,而该条约又保证了俄国的中立,德国获取了双保险,所以,这个条约在历史上也被称为《再保险条约》。

5,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再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一、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二、再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哪些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上述事宜,原保险人在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处理,由此而产生的原保险人为自己单独利益以外的一切费用由双方均摊。为维护再保险人的利益,共同利益条款一般还规定,再保险人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以外的赔款和费用,也不承担超过再保险合同规定的限额以上的赔款和费用。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6,再保险的合同形式有那些

再保险的合同形式:1、临时再保险2、合同再保险3、预约再保险1、临时再保险是分出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进行临时分出的再保险安排;1)临时再保险有如下特点:第一,对于临时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有自由选择权。第二,临时再保险以个别保单或风险单位为基础。第三,临时再保险业务条件清楚,分保费支付及时。第四,临时再保险业务手续繁琐,时间性强。2)临时再保险适合于:新开办的或者不稳定的业务。合同规定的除外业务或不愿置于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再保的限额或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2、合同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就某类业务与接受公司预先订立合同,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有关风险或责任转让给接受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1)合同再保险有如下特点:第一、合同再保险对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同范围内 均具有约束力。第二,合同再保险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较长,分保条件比较优越。第三,合同再保险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2)合同再保险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3、预约再保险是介于合同再保险与临时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1)预约再保险的特点是:第一,预约再保险对于接受公司具有合同再保险性质,对分出公司则具有临时再保险性质。第二,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便,节省时间。第三,接受公司对预约再保险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第四,预约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较差。2)预约再保险与合同再保险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预约再保险一般适用于火险和水险的比例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如有大额业务,超过合同分保限额的保额就可运用预约再保险来安排。
再保险实务中,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的合同形式是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法律文件、信函、电函和其他书面材料。书面形式具有意思表示准确、有据可查、便于预防纠纷的优点。根据现代各国的法律,书面形式是法律行为成立的基本形式; 其中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依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等。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的,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如证据效力、成立效力和生效效力。 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行为及其权利义务,均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作为补充。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民事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要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当事人之间虽就民事行为的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也不能使民事行为成立或者生效。 2、 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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