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拟订共同的理念。 规划一份计划书。

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2,合同的意义

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约束双方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可以使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相互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合法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
国外有句名言:契约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契约就是合同。

合同的意义

3,什么样的合同具有法律意义

您好,以下为对您问题的回复: 具有法律效益的民事合同: 1、合同具备基本构成要素:签订主体、时间、合同内容、履行方式、合同价款、收货验收、保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 2、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合意。
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签字就依法成立,委托律师代为审查合同可以有效的避免合同陷阱,是否委托律师由你自己考虑,

什么样的合同具有法律意义

4,劳动合同的法律意义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5,合同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物业师考讯】要约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一旦生效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具体体现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严格法律规定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则只限于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否则,要约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当事人"合计"并"同意"的结果.合同总的指导原则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意义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约束当事人的民商事法律行为,维护秩序

6,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1)合同鉴证的意义1)鉴证具有及时性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从而减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为合同能顺利履行奠定基础。2)鉴证具有教育性合同管理机关审查鉴定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过程。通过指导当事人对不规范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通过制止和纠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规观念。3)鉴证具有强制性鉴证作为合同管理机关监督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制裁。从而,体现其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2)合同鉴证的作用1)可以使合同的主体、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生效之前予以纠正,对非法的经济活动,可以及时予以制止和取缔。2)可以使条款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文字解决不清楚的合同,通过对其合同鉴证中的辅导和督促,促使当事人进一步协商,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可有助于合同的履行,防止发生合同纠纷。3)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经过国家授权的权威机构鉴证的合同,当事人有一个安全感,可促使双方(多方)按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鉴证的合同应予以存档,这样可便于监督检查已鉴证合同的履行情况。
1、鉴证具有及时性 :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从而减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为合同能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2、鉴证具有教育性 :合同管理机关审查鉴定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过程。通过指导当事人对不规范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通过制止和纠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规观念。 3、鉴证具有强制性 :鉴证作为合同管理机关监督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制裁。从而,体现其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

7,各种不同的合同种类的划分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类并非绝对的。例如就运输合同来说,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律依据适用不同
您好,按照具体情况决定。
主要是对各类型的合同根据其不同的特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为解决争议和类型化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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