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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体现在哪些方面

少杀,慎杀!少杀,慎杀!

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体现在哪些方面

2,刑法总论中犯罪未遂还要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未遂是犯罪人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的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主客观方面都已经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客体构成了威胁,只是由于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因此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就是案件事实。

刑法总论中犯罪未遂还要负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3,论述中国法制史上刑法总则的变演过程

中国最早的刑法典是战国时期的法经,法经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的《具法》就类似现在的刑法总则,是有关刑罚的总的规定,位于全部法典的最后一部分。秦代继承《法经》,改造为秦律,把具法改造为具律,依然作为刑罚总则而存在,汉代继承秦朝法制,在原来法经盗贼网捕杂具的六篇基础上增加三篇,作为总则的具律则置于律典中间的位置。曹魏时期制定《新律》,将原来汉代的九章律增益为十八篇,为了突出总则的地位,将其改为刑名,并且置于篇首。西晋时期制定《泰始律》,在《刑名》之后增加《法例》一篇,共同作为刑法总则的内容。北魏律继承泰始律的篇章结构,之后的北齐律合并《刑名》与《法例》,成为《名例》一篇,置于篇首,作为总则。至此以后的一千多年内,名例律作为刑罚总则并置于篇首一直为后世所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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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法制史上刑法总则的变演过程

4,犯罪构成理论是什么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5,中国刑法

刑法第102条至第113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共有12个条文,规定了12个罪名。大致上可以分为3种类型: 1、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 2、叛乱、叛逃的犯罪:投敌叛乱罪,叛逃罪。 3、间谍、资敌的犯罪:间谍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战时资敌罪。 这是一个大罪,里面包含着12个罪名。。。这些在刑法总论里都有体现,是根据严厉程度制定的刑法,只要搜出《刑法》法律规范,就可以看到了,希望对你有用,呵呵
你说的泄露国家机密罪等都是刑事的啊。刑法里最严厉的罪应该是刑法第一部分危害国家有关的罪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投毒、放火、抢劫等

6,我国的犯罪构成要件

有不同学说。  现行采纳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故意杀人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越说这事越来气,好不容易把刑法构成要件搞明白了,他又说要改了。现在四要件都在脑子里扎根了,哪是说改就改的。刑法总论都要从新学。改个毛啊,四要件看着就挺顺眼了,比如说你举得例子,明明就是犯罪嘛,只是认识错误而已,结果一改就不是犯罪了。这种带有主观恶性的行为不能不惩处啊。原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最重要部分,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比罪的最重要部分,这么一改等于降低了犯罪主观方面的地位啊。哎,说的都和问题没边了。反正我听说司考不会出这方面的问题,不会在四要件和三要件之间来为难你,反正我们老师是这么说的。祝你考试顺利啊

7,刑法方面的论文

可以写写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可以写“论社区矫正”,这是一个刑罚方式~现在很热门的一个话题~ 题目,纲要(一百至两百字),关键词,正文,参考资料。
刑法博大精深,内容繁杂,理论众多。是法律中最发达的部门法了,可写的内容太多了。我建议一下,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的认识问题,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原有自由行为理论等等,想简单一下,建议刑罚论(结合我国刑种改革),罪数论。
浅析犯罪中的情感因素 ——以刑法学与犯罪学为视角 内容摘要:犯罪可以从不同侧面进行研究,而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研究是这些不同侧面的重中之重,犯 罪——犯罪原因——犯罪对策是犯罪学的研究轨迹,而犯罪——刑罚则大体体现了刑法学中的犯罪关系。 但在这些研究中,人的主体地位是决定性的因素,人之为人,在于其情感因素的作用,因此,虽研究视角 不同,但主体性因素决定了要对人的情感因素进行探析,其中,既有个体情感因素,也有社会情感因素。 恰当评价情感因素的作用,在犯罪原因的探求中体现了人的主体性,而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亦是达至罪责 刑相适应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情感因素;刑法学;犯罪学;视角 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 据感情作出判断的无知,较之根据见解作出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 ——贝卡利亚 人是有眼泪的,刑法也应该对国民脆弱的人性倾注同情之泪,只要法律规范不是在一种常规的状况中 被人敌视、蔑视或者漠视地破坏了,就需要刑法作出仁慈的义举。 ——冯 军 一个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原因,可以追溯到他的父母,特别是他母亲对他早期本能表现方式的情绪态度。 ——亚伯拉罕森(D·Abrahansen)《谁有罪?》(Who are the guilty?) 犯罪,作为社会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社会现象之一,既属刑法学的研究范畴,也属犯罪学的研究范 畴,区别仅在于刑法学与犯罪学的视角不同。刑法学的出发点是如何用刑法规范评价犯罪、惩罚犯罪,而 犯罪学的出发点是如何理解犯罪,认识犯罪的发生规律,进而寻找控制犯罪的对策。如果说刑法学中的犯 罪问题是一个规范问题,那么,犯罪学中的犯罪问题则是一个事实问题,刑法研究犯罪的规范性体现在具 体的个案中,目的在于寻求一种微观的衡平——罪责刑相适应,而犯罪学研究犯罪的事实性体现在将犯罪 作为一种现象纳入社会有机体中,目标在于宏观原因、规律及对策的剖析。从行为——意志——犯罪—— 刑罚这一线索研究犯罪是刑法学的基本思路,而由犯罪的存在向前追溯犯罪发生的原因,从原因中分析控 制犯罪的对策是犯罪学研究犯罪的逻辑过程,二者的区别显见,但二者均始终以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为核心。 犯罪的发生是人这种有感情的动物所为,对犯罪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也受人的情感因素的影响,原因中有 情感因素的左右(当然,这种情感因素既有个体的,也有社会的)决定犯罪学的研究不能忽视情感因素的作 用,评价过程中情感因素的影响导致定罪量刑这种规范适用过程也要考虑个体情感因素与社会情感因素的 不同作用。“一个人的社会态度,会影响他(她)对社会事物的认识和评价,并表现出不同的情感倾向,进而影响到不同的意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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