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什么意思

合同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定无效。强制性规定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指: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指:国务院直接发布的正式法规区别于:地方制定的;法律中任意性规定;部门规章等,范围相当有限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什么意思

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什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在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时,如果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该合同无效;如果虽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什么

3,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标准中的所有黑体字均为强制性标准,是必须要做到的才会称之为强制性标准

哪些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4,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原发布者:suijiazhuang3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

5,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就在于“强制性”和“任意性”:“强制性”在于当事人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必须依法办事,通俗点即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任意性”在于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留给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比如在公司法则里面带有“应当”“必须”“应”“不得”之类的词语,你一定要去这么做的,就是“强制性” 而“可以””可“有权”,可供你自主选择的,就是“任意性。”
问:法律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区别?答: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是相对应的概念。强制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法律规范依据权利、义务的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它是行为主体必须按行为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没有自行选择的余地。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任意性规范分为补充任意性规范和解释任意性规范。它又称为指导性规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示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的特点是主体有一定自行选择的余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6,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1.合同里关于培训的事宜,你们双方协商后同意的,应该是有效的. 2.至于合同没有工作时间和工资,责任在雇佣方,就是你老板。 新劳动法第八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4你的具体情况上面说的不太清楚,你可以参照这些法条,或者到图书馆好好学习一下新劳动法,对以后工作很重要哦。
是的。

7,建筑强制性条文

建筑强制性条文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2.1: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6、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 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具有重复特性的或需要共同遵守的事项。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的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6)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等。 7、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 (1)综合性强 (2)政策性强 (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 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 《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 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10、企业标准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区别 (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 (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 (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 11、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编号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 50xxx-- xxxx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t 50xxx-- xxxx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 xxxx-- xxxx 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 xx/t xxxx-- xxxx 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1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文章TAG:法律效力强制性规定法律  法律效力  效力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