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中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应属于什么案由

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中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应属于什么案由

2,电梯安全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电梯安全责任有以下法律规定:1、物业公司以不交物业费为由关停电梯,限制业主乘坐电梯,甚至连已交费业主也不能使用电梯,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2、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协调,也可以向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消协维权;3、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合同关系,在享受物业服务后缴纳物业费是住户的义务,住户若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4、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主要是认为物业服务差,这需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及时沟通,并切实履行合同,提高服务质量,尽到应尽的义务,然后据实收取物业费,不能采取要挟的办法收费。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梯安全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3,私人住户按电梯怎样签订安全合同

按法律标准合同进行签订

私人住户按电梯怎样签订安全合同

4,电梯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有没有人按条目总结出来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本规则不适用于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电梯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相关单位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所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 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 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 安全操作规程;    (三) 日常检查制度;    (四) 维保制度;    (五) 定期报检制度;    (六)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 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2份);    (三) 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 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    (六) 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二) 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 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五)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六) 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 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八) 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 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十) 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    (十一)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 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 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 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 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 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 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 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 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 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 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 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 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 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 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 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 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 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 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 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 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 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第十七条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 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 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 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 液压电梯,为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油缸数量、顶升型式;    (三) 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四)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5,电梯的合同纠纷质监局有权处理吗

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质量问题可找质监局;手机安装法律软件“移动公证”,随时随地解答法律疑问,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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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该注明详细具体的电梯品牌有什么法律依

法律上不可能明确要求开发商使用什么品牌的电梯,但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搜一下: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该注明详细具体的电梯品牌?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

7,电梯合同的问题

土建图是盖终端客户章。“代理”商只负责厂家的销售与厂家方面的安装调试。一切只是代理厂家,并不属于自己,假如中间涉及“经济”问题才有关代理商。要么其余的质量方面一类的代理商无关,而在一个安装调试方面因由代理商代表厂家去完成
作为你公司来说,我想如果对方的两家公司能联合出一说明,说明电梯是由购买方(销售合同台头方)合法转移给使用方(安装合同台头方)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了吧. 仅供
避不避税不谈.作为你公司来说,我想如果对方的两家公司能联合出一说明,说明电梯是由购买方(销售合同台头方)合法转移给使用方(安装合同台头方)应该就没什么问题了吧.仅供参考.

8, 电梯行业的劳动合同是怎

如果采用劳动部门统一格式的合同,电梯行业劳动合同和其他行业的劳动合同没有区别,如果你想往合同里增加倾向于你个人的条款,那除非你是特殊人才,否则公司肯定会拒绝,或劝你放弃,或仅以口头方式做出一些承诺,因为如果开这样的口子,公司就不好统一管理了。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9,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TSG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该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保的内容与要求;(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另外,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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