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备案,普通食品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么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13 15: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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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食品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么
不需要,普通食品肯定不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册)的。保健食品(又称 保健品)才需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注册)。
2,食品销售备案证是啥
您说的销售备案证正确说法是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比较复杂,需要做资料,编写备案文本,然后找专家签字,最后到省卫计委去备案才算备案完成您是想要办理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吗找我,我可以谢谢目前食品全国流通厂家需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可生产也可以流通。非厂家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才行。虽然营业执照上写了生产、销售食品,但是若无以上对应证件都是不合法的。
3,新品如何到工商局办理备案
进入河南省的外地食品不需要到当地工商管理局备案。《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没有相关规定。条例中与工商管理有关的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按照规定向省、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应先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无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予登记注册。你好,一般想工商局办理动产的质押登记手续(如股权,机器设备等);提供借款合同、抵押/质压合同、及工商局的申请登记文件和相关单位证照(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法代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比较简单,一般一个工作日能办妥。希望可以帮到你,如果帮到你,一定要采纳而不是好评或赞同,要做任务的。谢谢!
4,进口食品收发货人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流程如何
一.登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有关信息,获取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二.将以上所需资料准备齐全并按顺序叠放后,到进口企业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局递交资料。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三.自受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资料按要求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不符合项。四.需要的资料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收货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自理报检的,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资料提交人的身份证 验原件需本人签名
5,食品标签备案程序
产品标签办理流程 一、对象 本市登记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其产品标签须办理备案手续。二、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食品标签拟印制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和单位代码证书; 3. 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 4.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文本和复印件); 5. 食品标签印刷样稿三份; 6. 如食品包装物上需印刷所获荣誉称号等则携带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的,经办人员应予以受理,并填写《食品标签备案收件回执》交给申请单位。 (二)审核 经办人员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规和规章以及GB 7718等强制性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发证 受理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食品标签予以编号。四、办理时限 经办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基本没有单独备案的,但在qs生产许可审核、生产许可证年审、产品标准备案等过程中,需要提供产品的标签。如果你的产品涉及到进出口,要去商检局食品处和海关做一个类似备案的程序。不麻烦的,你问他们都会告诉你怎么办。一般来说,食品标签符合gb7718就可以了。
6,食品要在食品药品监督局备案吗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否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要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否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资料编号(三)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资料编号(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资料编号(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资料编号(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资料编号(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 资料编号(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资料编号(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资料编号(十二)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资料编号(十三)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资料编号(十四)产品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要求上传成功确认单; 资料编号(十五)其他有助于产品评审的资料; 资料编号(十六)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资料编号(十七)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功能项目范围内的,还需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 资料编号(十八)生产国(地区)有关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生产企业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资料编号(十九)由境外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二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资料编号(二十一)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资料编号(二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实样应排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 资料编号(二十三)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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