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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补充一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方面。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2,解除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合同的解除有2种,一种是法定解除,一种是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指当事人约定于一定事由发生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值得注意的是,当发生符合行使约定解除权的事由时,并不当然出现合同解除的后果,而是必须经由解除权人在解除期限内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解除合同既可在诉讼外提出,也可在诉讼中提出。而如有解除权行使方法特殊约定的,则应同其约定。

解除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3,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具备以下条件,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向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5、另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为了预防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4,2020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一)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催告,是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作为解除权的发生要件,必须提示对方应该履行的债务,并且给对方相当的犹豫期间催促其履行。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违约形态。履行期限届至后,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债务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取得法定解除权。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来看,造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前文所说的“一次迟延”,主要针对定期行为而言,只要债务人履行迟延,不必经过催告可径行行使解除权。一类是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除迟延履行之外的不完全履行情形。(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特别法定解除条件,是指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5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实际上就是以兜底形式指明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适用。

5,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要件是什么

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是由保险法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简单说就是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权利,主要有:1、因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依据为《保险法》第十六条。 2、因欺诈保险金而解除。依据为《保险法》第二十七条。3、因年龄申报不实而解除。依据为《保险法》第三十二条。4、因复效期失败而解除。依据为《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5、因危险程度的增加而解除。依据为《保险法》四十九条。6、因未尽安全责任而解除。依据为《保险法》第五十一条。7、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而解除。依据为《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这种合同解除权没有期限限制。(喵喵保)
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

6,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第六章规定: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 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 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 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 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 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 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 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 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 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 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 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 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 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 益的除外。 你可以具体看下你属于哪种情况。
按《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的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可约定为合同终止条件。但在合同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时,还应当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7,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从而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即使在以后能够遵守,使债权人目的仍不能达到。因应债权人宣告解除后,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对法定解除加以严格的限制,更好的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单独列出作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一方面从各国立法看,各国均未将其单独列为一项法定解除的条件。如《德国民法典》新文本仅在第326条第5款的规定在给付障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儿时由法官裁决。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为一项违约救济措施,其发生的基本条件是违约行为本身,而不是引起该违约行为的具体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违约或逾额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时,非违约方的法定解除权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严重后果。  无论从各国的通常做法还是从法定解除自身内涵看,均没有必要将不可抗力单独列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国将其单独列出,虽很独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体系的简洁和明确。有必要借鉴各国法律,将其加进引起严重后果的体系中。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毁约。而且这种毁约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前。这在英美法系上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在英国法院的实践是预先违反合同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使自己处于一种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状况。那么,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赋予非违约方立即起诉的权利旨在使无辜的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尽快获得补偿。默示的预期违约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规定,当一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约时,他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充分保证。如果对方没有在最长不超过30天的合理时间内按当时情况提供履约的充分保证,则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由于单纯地预见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对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国法将提供保证作为其他救济手段适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观“预见”所带来的随意性限制了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更为合理,值得我们借鉴。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种解除权是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而发生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不能马上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还要给债务人一个催告,给债务人一个合理的宽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宽限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才解除合同。关于催告的方式,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但在纠纷发生时,作出催告的负举证责任。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能够证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并且已给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该期限是不合理的,应根据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务的多少以及履行债务的外部条件等确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47条和第63条的规定“对方当事人的迟延履行实际上赋予了非违约方一项选择的权利。从字面意义上讲,他可以不利用宽限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给出一个宽限期,逾额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从功能上讲,这两项条款正是为了确定在迟延履行在哪个时间点才构成根本违约,从而确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时间。这种宽限期程序使等待履行的非违约方消除了相对方逾期不履行是否是以构成解除权的不确定性,减轻了非违约方可能承担的不当解除的风险。我国可以借鉴CISG关于本条件的相关规定,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关于催告的方式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关于催告告别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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