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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家庭暴力法 收养法 等要不要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现在没有消息,目前只有民法总则草案公布,按照计划,中国民法典分两步走,先出台民法总则,再出台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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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 收养法 等要不要进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2,民法总则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总则现在还没有正式出台,草案中并没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任务占坑

民法总则草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3,婚姻家庭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当前《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将婚姻法定位为民法亲属法篇,抛弃传统的婚姻家庭法独立部门法传统已成定局。  但传统一直有独立论和回归论2种流派。  独立论普遍以马克思等经典作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论断为依据,认为把婚姻法视为民法的一部分是资产阶级的婚姻财产化的体现,应予以摒弃。强调家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的根本差异,依据家事关系所具有的情感性与公益性,主张家事案件不适于非黑即白的当事人主义对抗诉讼模式,婚姻法“回归民法”会成为离婚、结婚等家事领域自由泛滥的制度原因,误导司法实践与社会舆论,尤其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稳定的制度功能直接相悖;貌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  回归论认为婚姻法必须“回归民法”,依据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也即伦理实体下的伦理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成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故应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理论和制度,还婚姻法“私”的面目,应“回归民法”。
婚姻是关于人身的一种契约关系,由当事人决定结合在一起并相守终身的约定。家庭,组成社会的基本结构单元,是社会的细胞。它是建立在婚姻的基础上,并且以家庭的形式参与社会分工、劳动。婚姻家庭与社会的关系为婚姻家庭的成员参加社会劳动,并从劳动中获得收益。婚姻家庭的活动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僭越法律的范围。比如结婚要达到合法的结婚条件,并有相关的程序才可以,离婚也必须要有一定的手续方能办妥。婚姻关系是附随于法律的一种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吗

4,适用婚姻法还是民法通则

1.A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于你没有提到,所以我们暂时确定B患上精神分裂导致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当B和C借款的时候B还没有患上精神分裂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BC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确立的。因此虽然BC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B有到期偿还C借款的义务。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C可以合理要求B还款。然后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当B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配偶处于第一监护人,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干扰事项,A就是B的合法监护人。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A应当代为管理B的财产权益,包括行使债权和履行债务(不履行债务会导致被监护人重大财产损失,因为造成对方损失会被索赔)。如果B借款事由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即使没有事先约定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的共同负债,B也理所当然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B个人借款,那A应当首先用B的个人财产偿付债务,不足部分再分割AB共同财产用分割后B的那一部分进行偿还,A可以不用个人财产偿还。(仅仅是理论,但是现实中一般都是让A无限连带了)(2)这个问题是牵扯到一般法和特殊法的问题。从法律约束力来看,特殊法约束力大于一般法,即一般法和特殊法中都有规定的事情,按照特殊法条款处理实施。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而婚姻法属于特殊法。从上面的条款上也可以看出,当民法和婚姻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以婚姻法为准。(一般法条都会有“如果法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这样的字样。)不能简单地说是按照哪部法律执行,认定行为能力的时候要按照民法,落实责任的时候要用到婚姻法(在本案中民法和婚姻法并不冲突,只是表述不一样)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的除外。
待成熟后将提请审议涉外民事关系编《涉外民事关系律适用法》,目前只有草案,待成熟后将提请审议据了解,继侵权责任法颁布后,民法典下一步的内容将是人格权法的审议民法总则编:《民法通则》(1986)及后来的实施意见物权编《物权法》(2007)《担保法》(1995)债权编《合同法》(1999)及合同法解释1、2知识产权编《著作权法》(1991)《商标法》(1993修正)《专利法》(2008年修订)家庭关系编《继承法》(1985)《婚姻法》(2001修订)《收养法》(1998修订)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法》(2010年实施)人格权编《人格权法》目前只有草案稿
婚姻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婚姻法,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原则性规定的适用民法!

5,最新法国婚姻法

一、结婚条件1、实质要件(1)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2)双方同意。(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4)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缔结婚姻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得结婚。2、形式要件(1)无论普通的婚姻还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须在合格的民事官员面前按照规定的形式举行隆重的庆祝仪式。(2)结婚的告示必须在市政厅的入口处公布,要求至少在举行结婚仪式前10天公布,这样任何阻碍结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严重阻碍结婚的事由,结婚的告示将被取消。(3)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市政官员提供出生证书(3个月之内签发的)、医生的证书(2个月之内签发的)证明他或她已经进行了医学检查。(4)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协议。(5)结婚仪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厅举行,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的证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官签发结婚证书。二、无效婚姻法国只有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婚姻无效:(1)未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缔结的婚姻;(2)在应得到父与母、直系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情况下,未经此同意而缔结的婚姻;(3)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4)未经同意,无结婚合意的婚姻;(5)结婚时本人未到场的婚姻;(6)重婚的婚姻;(7)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间产生的婚姻。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一)离婚的条件法国的离婚法具有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并存的特点。该法第229条规定:“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1、因夫妻双方互相同意而离婚。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又分为两种情形:(1)协议离婚。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请求而离婚,夫妻双方无须说明离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予批准即可。法律对协议离婚有下列限制:第一, 结婚时间的限制,即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第二,考虑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第三,离婚后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确认双方达成的离婚后果的协议对子女利益或者对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不够,得拒绝认可并且不宣判离婚。(2)认诺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的被称为认诺离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其不能忍受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请求离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对法官承认此种事实,法官得宣判离婚而无须对双方分担过错进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认此种事实,法官不得宣告离婚。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如夫妻事实上分别生活已达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达6年,并且此种损害将来也无法康复,另一方得请求离婚。3、因过错而离婚法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严重违法婚姻权利与义务得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例如,配偶一方被处以刑罚,另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二)离婚的程序在法国,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才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离婚及其后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得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试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诉讼之间再次试行。四、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形式,产生不同的效果。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判决下达前久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者由离婚判决一并解决财产问题。在进行夫妻财产清算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公布所有的相关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一项财产不在婚姻财产中予以公布,则会导致拥有该财产的一方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五、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是离婚过错赔偿,二是离因赔偿。前者以离婚过错存在为前提;后者以离婚导致双方生活条件产生差异为依据。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受领补偿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况而定,还应考虑双方离婚时的情况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情况的变化。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此合意经法官批准认可,即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如法官认为合意有失公平,应当拒绝认可。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法国法律规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有救助责任。如果时因对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而宣告离婚的,救助责任包括负担有病的一方配偶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救助义务,以抚养金形式履行。抚养金数额可以根据夫妻各方的财力与需要加以变更。如作为抚养金债权人的一方再婚或公开与他人姘居,抚养金当然停止给付。如作为抚养金债务人的一方死亡,抚养金的给付由该方的继承人负担。七、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离婚后,父母无论是否有监护权或其他权利,仍然有抚养子女的责任。抚养费的数额由法官决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给付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给付授权监护孩子的其他人。在抚养费的计算上,法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了改变,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随之改变。
可以,分居不是离婚的必备条件,只是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准而以,一般规定为两年。《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我最近也在研究这个:给你分享点材料嘛: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一)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人如何界定?  答: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即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谓建设用地,就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什么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并按规定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法律权利。  五、如何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答:1、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2、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通过实施土地综合整理取得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什么是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是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农业产业布局规划,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立项后,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行为。  七、什么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答: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指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农民居住区建设的地块(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集约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土地整理工作。  八、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  答: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用途和建设农民住房,以及按规定面积修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农民住房,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及土地整理项目区的农民居住。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性经营房屋,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出租经营,但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法》的规定。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九、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限制情形?  答:(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即规划确定要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二)在规划确定的土地综合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整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的集体建设用地不能流转。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村、集镇内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道路、绿化以及乡村企业、事业等各项用地。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是经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所有权行使者、使用者,依法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合作、联营的方式移转给受让人,并通过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取得一定数量的土地收益的土地法律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分流转方和受让方。流转方,既有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权的行使者,还有乡(镇)、村企业等经济组织和个人等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益的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即土地使用者,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其他集体经济及其成员,甚至可以是其他法人和个人。 当前各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状况不一致,主要是受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的制约:(1)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形式上一般仅限于农民出租住宅和市场出租摊位所涉的土地流转;(2)在农村经济中等发展地区,形式上除出租住宅、摊位外,已经涉及农村企业改制、改组和盘活厂房、场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3)在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以转让、出租为主的多种形式并存,更趋于灵活。同时,流转涉及的地类较全,数量也较大。可以说,建设用地流转在这些地区已得全面发展,在土地交易市场体系的地位日益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规模经营土地资产的局面已经来临。 当前,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 (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 (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 (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正确实施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有利于农村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防止浪费土地,调动土地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经济效益。 (3)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集体的经济负担,弥补农村建设资金的不足,为农村的土地开发和兴办公益事业提供经济上的保证。 三、建立村民股份制法人模式的土地产权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尚不能明确指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民法通则》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所有权主体,导致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对土地的权属显示不清。我国学者一直以来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观点。总的来看,无论何种观点均有其缺陷性。近年来,在物权法、民法典的创制过程中,就体现二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属于该集体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明确规定“属于全体居民共同所有”。 此观点完全引入“共同所有”的概念,又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由其所涉集体的内部成员共同享有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共同受“不得划分份额,不得转让继承”的限制。而内部成员直接享有权利则体现在使用土地方面和土地收益方面。这一观点有其缺陷: ①集体、全体成员因出生、婚姻、死亡迁徙等原因始终处于动态,是一个变量。这使得集体组织在确定所有者具体权属和土地收益分配的操作上产生极困难。 ②共同所有的观点,与我国农村现阶段“乡(镇)、村集体所有”所有制相冲突。现阶段,农村集体土地事实上由村、村民小组、乡镇实际控制。 ③共同所有的观点,容易引起土地私有化,会背离**土地公有制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中国民法典(草案)》的物权法编第六章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此观点的产生,实际上学者们已经注意到前一观点的缺陷性,于是提出“集体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但这一提法仍没有解决问题的结症。 其缺陷性体现在: (1)对集体所有权主体不予明确“农村集体所有”是一个模糊概念。看该款表述,所有权主体,既不是农民,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2)集体土地受益者——农民,如何从所有权行使者获得的权益,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造成权益实现困难。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是不明确概念。 因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股份制法人,可表述为“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股份制法人所有”。同时也可规定股份制法人可以是村经济合作社或是村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是乡镇资产经营公司或乡镇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村集体内部成员或乡镇集体内部成员的每个村民以股份制形式,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使用上收益上权益。股份制法人则代表全体股份成员的利益。两者产权关系,股份制法人与村民的财产权相互独立,各自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村民对股份制法人则享有较公司股东更广泛的权利的成员权。这种权利,不仅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它还应包括特有的股份法人资产流转使用权和股份制法人投资的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使用权利等等。股份制法人的设立,同时引入类似公司法上的股东会、董事会模式的议事规则,使其具有现代理念决策机制,从而保证其对集体土地的权益行使更加规范。 采用股份制法人模式是基于如下几个因素: (1)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并不需要改变我国农村土地的结构状况,也不是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改变,它只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是对我国农村土地现状的承认,并没有根本否定村、村民小组、乡镇是事实上土地所有者的状况。 (2)股份制法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符合我国**土地公有制性质,明确了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权关系。其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法人所有权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相符合。 (3)股份制法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从而排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模糊概念,排除“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非经济主体的概念,显得更为科学。

7,婚姻法解释三的草案谁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条文主旨】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经审查不属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另一种意见:删掉“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讼”。附:《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条文主旨〕同居关系、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方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或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附: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条 【条文主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一般不能代其提起离婚诉讼,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遗弃、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合法权益行为的除外。另一种意见:这种情况应首先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倭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四条 【条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认定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的,夫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断。另一种意见:应增加一款:“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但因经济条件所限仍在同一住所居住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也应认定为分居。”附:《德国民法典》第1567条(1)如果婚姻双方相互之间不再存在共同家庭关系并且婚姻一方以拒绝共同婚姻生活的方式表明无意建立此种关系,则婚姻双方为分居生活。即使婚姻双方是在婚姻住房之内分居生活,共同家庭关系也为不再存在;(2)婚姻双方为和解所为之短暂的共同生活并不导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第五条 【条文主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是无过错方,双方都有过错的,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六条 【条文主旨】对“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条文主旨】生育权纠纷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因双方在生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持的,一方可以要求离婚,但不得以生育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八条 【条文主旨】为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等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九条 【条文主旨】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处理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婚内的情况:“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一般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父亲一方提起否认之诉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十条 【条文主旨】如何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的全部、部分抚养费或继父、继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尽了照顾养育义务且抚育时间超过五年的情形。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如果继父母教育和抚养继子女少于五年,或如果他们未以应有的方式履行教育或者抚养继子女的义务,法院有权解除继子女赡养其继父母的义务”。《罗马尼亚家庭法》规定: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失踪或贫困无力抚养时,继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以继父母尽义务在10年以上为限。第十一条 【条文主旨】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主张其支付抚养费。另一种意见:这种情况下只能就已经拖欠的抚养费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会与以后的离婚判决内容相冲突。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十二条 【条文主旨】中止行使探望权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如果一方申请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发生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应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如果之前没有形成诉讼,一方起诉要求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十三条 【条文主旨】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四条 【条文主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处理离婚时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十五条 【条文主旨】重大理由的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另一方有严重损害婚姻共同财产利益之行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另一种意见:不要开这个口子,否则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六条 【条文主旨】夫妻之间的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十七条 【条文主旨】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当事人,养老保险金不应认定为“应当取得”,一方主张对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八条 【条文主旨】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事后一方又主张按该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第十九条 【条文主旨】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进行遗产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该遗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其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另一种意见:删掉“告知其在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十条 【条文主旨】本解释的适用本解释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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