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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B,现实中市场价格的上涨与下跌属于商业风险,而且,合同已明确约定每公吨为290美元,并非约定不明。
B 按合同办事儿错不了
合同中约定的条款都是合同双方达成的合意。法律地位你指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2,处方书写规范中数量的写法

建议用第一种比较好,这样对我们药品库存管理比较方便,处方审核过程中,对药物的使用周期和治疗期都很明了,便于计算,调剂的人员对药品片数与整盒的转换很自如,个人推荐选第一种
对于已经电子信息化的处方来讲,已经没有第一种了!!!精确地调剂处方应该是几盒就是几盒,让药师去换算???这是不人道的!!!

处方书写规范中数量的写法

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数量条款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灯泡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是信用证上有没有规定5%溢短装。既然题中没有提到我认为是信用证上没有规定。那么我的回答如下:该出口商的做法是错误的。银行有权拒付。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UCP600》规定,即使信用证不准分批,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数量增减比例这个规定主要针对的是散装货,而对于有包装的货物是不适用的。本案中的货物是灯泡,不可能是散装货,所以不适用此条款。因此银行有权拒付。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数量条款纠纷案例分析 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灯泡

4,如何签订一份合格有效的对外贸易合同以数量条款案例为例

合同首先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其次是对合同的主体身份要明确,对外贸易的产品质量、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保险承担,费用计算,违约责任,适用何国法律等作出明确约定。案例:你可以在百度文库中查找。
首先合同不能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  其次是对合同的主体身份要明确,对外贸易的产品质量、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方式,保险承担,费用计算,违约责任,适用何国法律等作出明确约定。  包含以上这些就大致可以,但是对外合同一般涉及金额较大,建议当面咨询专业律师,控制风险。

5,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合同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1,责任在于买方,双方交易是以买方当面看样品成交的,因此,一经双方凭以成交便成为履行合同时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 2 首先合同中并未说明某农产品一般是以毛重计价的还是以净重计价的,一般来讲,单位价值不高不产品比如用麻袋装的大米等,采用以“以毛作净”方式交易,该出口商在规定数量和价格时就应该加注此条款(gross for net)来避免日后的问题。 3合理,因为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但是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千克,说明我方未按合同交易,应在合同中加入质量机动条款和质量公差。同时也会说明了,在签订合同时要对自己留有余地,比如加入采用以“以毛作净”方式交易 4可以,外商要求定牌中性包装,中性包装是为了适应外国市场的特殊需要,有利于扩大贸易,但是应注意侵权的问题和对本国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问题

6,写出两种商品的数量条款包装数量和机动幅度规定

一、商品的计量单位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种: (一)重量(Weight):如吨(ton)、千克(kg)等。 (二)个数单位(Numbers):如件(piece)、打(dozen)、双(pair)等。 (三)长度(Length):如米(meter)、英尺(foot)等。 (四)面积(Area):如平方米(square meter)等。 (五)体积(Capacity):如立方米(cubic meter)等。 (六)容积(Volume):如公升(litter)等。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一)按毛重计算: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的重量。 (二)按净重计算 :指商品本身的重量。 以毛作净 Gross for Net:以毛重当作净重。是适用于价值较低的商品的计重方法。 (三)按公量计算:用科学方法除去商品的实际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所得的重量。 (四)按理论重量计算:对于规格和尺寸固定的商品,其重量大致相同,根据件数而推算出的重量。 (五)按法定重量和实物净重计算:法定重量即净重,是海关征收货物从量税的基础;实物净重,又称净净重,它是纯商品的重量。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交货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商品,还须明确计算重量的方法。对于大宗散装货物,还需要在数量条款中加订溢短装条款,主要包括数量机动幅度,机动幅度的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的作价方法。

7,数量条款包括什么

什么是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也称为数量机动幅度,数量增减条款或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散装货物。 溢短装条款是指在矿砂、化肥、粮食、食糖等大宗散装货物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为了使交货数量具有一定范围内的灵活性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规定可以多装或少装的机动幅度,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的组成部分 “溢短装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条款,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溢短装的选择权和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数量机动幅度的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机动幅度范围内是多交货物还是少交货物,该选择权一般由卖方来决定。单在采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由于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溢短装的选择权应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装部分的作价办法,如果合同中没作相反的规定,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但也有的合同规定按装船日或卸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一方,为获取额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数量履行交货义务。但如果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计量单位:个,件,套等总数量:共XX个,件,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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