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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股市早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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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股市早闻

2,资源税改革内容是什么

现行的资源税是从量定额计征,鉴于现在资源宝贵,资源税税负偏低,改革应该将资源税改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吧。

资源税改革内容是什么

3,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是多征税还是少征税

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开采中: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级差调节”;同时,即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级差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由于资源条件的差别所取得的级差收入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资源税就是国家对国有资源,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的资源税改革是多征税还是少征税

4,资源税改革的产生背景

中国的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1984年资源税主要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实际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公开资料显示,从1994年1月1日起,资源税开始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以煤炭行业为例,原煤每吨征收资源税2-5元,焦煤8元,综合起来平均每吨3.5元。
搜一下:资源税改革的产生背景

5,为什么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二是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三是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各地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许多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征收对象、方式和环节相同,调节功能相似,造成资源税费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四是税权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不利于调动其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为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
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 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一、商品劳务税类: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二、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三、财产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四、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行为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六、农业税类: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开征新税:理想与现实 (一)遗产税:社会职能与财政职能的冲突 1.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是对个人所得的一种补充调节。国际经验表明,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成员间分配的悬殊差别,有利于平衡公众对社会财富占有不均的不满心态,有利于倡导社会捐赠和相互救助,因此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都开征遗产税。我国在建国初期曾有开征遗产税的设想,但后来在“一大二公”、全民所有的思想指导下,私有经济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私有财产也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加上人们的收入差距较小,遗产税缺乏开征的社会基础,故开征此税的设想一直未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配主体的多元化,分配渠道的多样化,特别是随着对私有经济的开禁和认同,一部分人手中积聚了相当数量的个人财富,已经出现了相当一部分百万、千万甚至亿万富翁,这与尚处于贫困线下的几千万人口形成强烈的反差。如何引导这部分财富的使用,避免食利阶层的激增,提倡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缩小收入差距,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形势下,开征遗产税不仅成为舆论上的普遍呼声,从发配结构的现实来看,开征此税的时机也已经基本成熟。 2.困境与选择 对课税而言,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两者之间存在着差距。就遗产税而言尤其如此。遗产税的开征往往事倍而功半,因为第一,遗产税在各国都是针对少数人的税,其税收收入的比重甚小,因而其社会意义要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对这一点,我们应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如果仅仅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而开征遗产税,那么征收的结果可能会令人失望。第二,开征遗产税,必须建立公民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因而征收成本较高。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很不完备,政府职能部门对居民个人财产状况甚至易于识别的不动产状况也知之甚少,此税开征后不仅成本高,工作难度也较大。 但是换一个角度来看,由于遗产税属于涉及少数人的税,特别就某一地区而言,目前能列入遗产税的纳税人为数不多,税源情况还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因此在开征的初期,纳税对象相对比较集中,征管力量也可以集中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又降低了开征的难度,增加了开征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目前尚没有严格的、规范的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制度也很不健全,因此遗产税制宜采用相对简便的模式,即采用总遗产税制是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较佳选择。这种总遗产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只对遗产总额(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课征;起征点为20万元,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负大小暂不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债务、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等,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部分可以实行减免;列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开征的时间。 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有关家庭私人财产方面的明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的确认、继承、分割、转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二是要建立个人收入、财产登记制度;三是建立权威性的财产评估机构;四是为防止遗产的生前转移,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应开征财产转移税;五是为配合遗产税的征收,应以法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六是加强对遗产税征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二)社会保障税:一个躲不开的情结 当今各国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机制本身带来的分配不均和贫困现象等缺陷,人们对政府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一般来说,为达到社会保障的规范化和社会化,必须由政府出面来进行监督和调控,通行的做法便是通过政府财政的专项收支活动来反映,即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实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刚刚起步,目前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实行多头管理。这是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分权的财政体制所造成的,带有浓厚的时代特色。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般要求来看,要形成统一市场,扭转“诸侯割据”的局面,要求社会保障向规范化和统一化方向发展,即要求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行社会保障。同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决定了在今后一个时期中我国将面临所有制结构的变革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大量的职工下岗和流动将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形势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然的要求,也是社会稳定的必要保证。我国的社会保障大体可分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救济和社区服务几部分,但是基本的社会保障则是养老、就业和医疗三方面。要建立充满活力和效率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具有减振的功能,必须有可靠、稳定的财力支撑。而社会保障税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最可靠的财力支柱。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说是必然的事,是不以部门的意愿为转移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并不是另开新税,而是通过对目前各项社会保障收费进行规范和归并,实行统一的标准,以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我国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将继续存在二元经济结构的特征,本着先易后准的原则,在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初期,可以实行城乡有别的办法,即在初期该税暂时只涵盖城镇范围。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为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为个人的工薪收入,税目应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三个项目,税率以比例税率为主,并可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定额税率。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社会保障税应列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反映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统筹水平。中央统筹部分可协调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社会保障税作为财政专项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由专营机构负责保值增值,财政部门主要进行监督,以保证此项收入专门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此外,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还应与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合,以平衡地区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克服收支脱节。随意动用保障基金的弊端。

6,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营改增之后又一重大税制改革将启

搜一下:水资源费改税、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营改增之后,又一重大税制改革将启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近日,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我国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近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水资源费改税  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近日,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我国资源税于1984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近日发布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水资源费改税  在此之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我国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其他自然资源将逐步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但对具备征收条件的,授权省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多数矿产品从价计征  目前我国大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相对固化的税额标准与体现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价格不挂钩,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自动调整。在资源价格上涨时不能相应增加税收,价格低迷时又难以为企业及时减负,资源税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下降,与矿业市场发展不适应。  《通知》发布后,我国将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在已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此次改革将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此次改革还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此外,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包括对符合条件的采用充填开采方式、衰竭期矿山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分别减征50%和30%。同时,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地精准施策。  更多详情请见《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金矿以标准金锭为征税对象,纳税人销售金原矿、金精矿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将其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换算比或折算率应按简便可行、公平合理的原则,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确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确定本地区资源税适用税率。测算具体适用税率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以近几年企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铁矿石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按40%税额标准测算)和矿产品市场价格水平为依据确定。一个矿种原则上设定一档税率,少数资源条件差异较大的矿种可按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地区设定两档税率。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  (一)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  (二)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三)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四、关于共伴生矿产的征免税的处理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资源税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依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以未税产品和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在计算加工后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未分别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在2016年7月1日前开采原矿或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6年7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产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在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精矿(或金锭),其所用原矿(或金精矿)如已按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缴纳了资源税,并与应税精矿(或金锭)分别核算的,不再缴纳资源税。  (三)对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矿销量缴纳过资源税的尾矿、废渣、废水、废石、废气等实行再利用,从中提取的矿产品,不再缴纳资源税。  本专稿由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提供  “福建自贸区观察”微信号(微信ID:fjftz-view),汇聚对福建发展热心的媒体、政府、研究机构、企业等各界人士,以自由的思想,从非官方的视角,普及自贸区知识、解读自贸区政策、分析自贸区问题、挖掘自贸区商机,并着力打造一个友好宽松的互动交流社区。  关注“福建自贸区观察”,新鲜观点第一时间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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