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履行抗辩权,法学关于诉讼时效在合同规定之日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提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3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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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关于诉讼时效在合同规定之日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提
你好,并不是合同到期后不履行就可以不履行了,而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起三年内,未向对方主张权利,则对方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抄定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先期违约是指一方袭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2,如何正确履行不安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对方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贵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贵公司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并在通知中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的,再通知其解除合同,以此来保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获对待给付的危险消失,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此时,充分体现了不安抗辩权的一时抗辩权的性质。 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即追求效率最大化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贯彻不安抗辩权制度,就能使社会损失降低到较小限度。在后履行方出现不能履约的可能时,如果不采取不安抗辩权制度,先为给付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依约履行。很明显,所有的一切支出,完全有可能因对方的最终不履行行为成为不必要,这就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反,如果采取不安抗辩权制度,先为给付方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果.
后履行抗辩权既然为独立的抗辩权,应当具有独立的适用范围!要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去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所谓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暂停中止合同的履行乃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要效果!
4,按照新合同法先后不安履行抗辩权到底怎么区别
合同法中,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履行风险的,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联系:1. 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 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2. 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3. 权利效益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4. 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5,简述不按抗辩权的行使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对等性,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是立足于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期待权,保障交易的安全性。(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而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实危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存在的当事人给予特别保护。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义务,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而不能凭空推测或根据主观臆想而断定对方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无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同时在对方当事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一般适用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 (一)须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而判断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未作约定,或者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未约定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那么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则需要加以研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当事人对其债务履行期均未作约定,则可以认为双方的债务履行期相同,一方不履行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只约定了一方的债务履行期而另一方的债务履行期未约定,则需要通过判断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对于另一方履行债务来讲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则可以认为双方之间的债务成立同时履行,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则当事人不能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是适用免责规定或者违约规定进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特性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准备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至于在履行后不能得到对待履行。事实上,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表明,不可以将法律关于留置权的制度简单地适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 二、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不安抗辩制度的构成要符合严格的条件,要防止当事人滥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负担两项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举证义务。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主张不成立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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