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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胁迫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有效吗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无效的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这种民事行为无效。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定为无效的

以胁迫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有效吗

2,合同的无效 与 可撤销都有欺诈胁迫该怎么区别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总结:属于可变更、可撤销还是无效的合同,看是不是损害国家利益。注意:学习过程中,也要注意:1、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不论是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为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合同的无效 与 可撤销都有欺诈胁迫该怎么区别

3,暴力胁迫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当然是无效的。合同成立的原则必须双方自愿。如果已经签订合同,你要举证暴力胁迫。
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一方以暴力胁迫签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仍然不是无效合同。但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一方以暴力胁迫签的合同,一般不属于无效合同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另一方如果在一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即为有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时起就无效。

暴力胁迫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4,根据国际商法哪些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买方不可以主张。普遍认为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要按约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也不得拒付货款,只能凭所取得的货运单据向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交涉索赔。
合同法第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我国的合同法其实就是抄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你说的国际商法其实就是我们所学的国际经济法,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可撤销情形就是国际经济法中该公约的相关规定。

5,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什么

一、什么是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一)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所谓将要发生的损害是指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损害,例如以将要谋害对方相威胁,或以将要告发对方私生活中不轨行为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约。损害既可以是危及受胁迫者本人,也可以危及受胁迫者的家庭成员、亲属朋友等。当然,将来发生的损害必须是受胁迫者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害怕。如果一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损害的威胁是毫无根据、根本是不可能发生的,受胁迫者根本不相信,也就不会使受胁迫者感到恐怖,从而不构成胁迫。但只要有受胁迫者在当时情况下相信损害将要发生,就可以构成胁迫。 (二)胁迫者以直接面临的损害相威胁。 也就是说胁迫者通过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形成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害,而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如对对方施加暴力(殴打、肉体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谣言、毁人名誉、毁损房屋等。 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所谓胁迫的故意,首先是指胁迫者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进行威胁;其次,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二)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胁迫行为包括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或直接施加损害威胁他人。胁迫者既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造成损害相威胁,也可以给法人造成损害进行要挟。胁迫并不一定以危害是否重大为要件,只要一方所表示施加的危害或者正在施加的危害足以使对方感到恐惧,就可以构成胁迫行为。 (三)受胁迫者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一方实施胁迫行为使另一方心理上产生恐惧,即因为面临损害或将要面临损害,而产生一种恐怖和惧怕心理,在此种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受胁迫人被迫订立了合同。由于受胁迫人是在受到恐吓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因此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 (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 胁迫行为给对方施加了一种强制和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根据对另一方施加某种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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