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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效力待定

题目并没有告诉你甲拒绝追认,不能认为甲起诉至*就是拒绝追认。

2,关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你没读懂题目。参加司法考试是吧。告诉你吧,出题老师都很阴的。这个合同大家都知道结果,丙取得所有权。区别是,甲没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丙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甲追认则合同有效,丙依据合同取得所有权。所以题目的合同情况属于效力待定。他问你的是合同本身的效力的情况,而不是合同的最终情况。他缺德就缺在,他用甲起诉,来诱导你,说甲否认合同,合同应属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有三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代理权人因无权代理而从事的法律行为; 3.无处分权人从事的无权处分行为。

3,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这是经济法上的内容,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订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条件,需要经当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无效合同了。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4,民法上的效力待定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效力待定如果效力待定案件

一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处分权的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它的效力待定。结果要看所有的动作。比如一个十五岁(超过十四,不满十六)的少年去买了一颗钻戒,10W元。他与商场形成一个购买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如果拿回家,父母看了,八心八箭,很不错啊,我儿子有眼光,默认接受了。合同自兹有效;如果父母一看大怒,乱花钱,去商场退货,合同自始无效,商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比如离柜一律不退什么的拒绝。比如甲借给朋友乙一个电视。乙擅自卖给了第三人丙。这就是处分他人财产,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如果甲知道了。听说什么,这个破电视居然买了一万块,丙这个人不识货吗。卖了就卖了,钱给我就行了。他认可以这个合同,那合同自始有效;如果甲知道后不同意。那合同自兹无效。但这个时候甲是不是能取回电视是不一定的。如果丙是个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且不愿退还电视。那物权已经转移。甲只能向乙主张侵权陪偿。如是丙愿意退还。那就还了。反之,如果丙是个知情人,那甲可以拿回电视。

5,什么样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

主体不合格和客体不合格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举例:12岁的A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B,此行为需要A的监护人进行追认才能生效
无权代理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无权处分 债务承担4种行为
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等

6,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具体包括哪些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是经济法上的内容,效力待定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订立,但因不符合某些成立的条件,需要经当事人或者有效代理人认可才能生效的。注意:不符合合同成立的条件,并不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若是不符合法律要求,那就是无效合同了。 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应导致合同撤销,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及处分能力所造成的。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在权利人尚未承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由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因而与可撤销合同具有明显区别。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应被认为有效,只是因撤销权人的撤销而使合同变为无效,不像效力待定合同那样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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