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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学 专业 怎么样谢谢了麻烦了

民事诉讼法学是应用比较广的学科,很有前途。就业范围也比较宽。
什么年代了,男女都一样,毕业后从事什么要看自己的选择。法学专业很不错

2,民事诉讼法学

打个比方,就是你欠了10个人钱,每人都欠100元,但你一共才只有200元钱,哪个人有权拿到钱?这就是竞合了。具体的看百度吧,说得很详细 http://baike.baidu.com/view/416608.htm

民事诉讼法学

3,诉讼法学毕业从事什么职业

诉讼法专业的就业前景较好,因此不少诉讼法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系统争相聘用。另外,如果考生日后想从事律师行业,有诉讼法专业背景的毕业在就业竞争中将更具优势。相较而言,诉讼法中的刑事诉讼法方向的就业难度比民事诉讼法方向要大一些,录取比例一般也在10∶1左右。但是,每个学校具体情况不同可能比例也有所变化。当然,过司法考试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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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 讲了什么

搞笑的问题,民诉是程序法,讲的是民事纠纷提请*解决的途径以及诉讼的各种程序和步骤,条件 证据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事诉讼法是用来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社会纠纷一系列的法律;民法是实体法律用于规范具体的权利义务,民诉则是用于规范民事纠纷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属于程序法,
这问题问的可真是无所畏惧!
民法是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你明白了吗?

5,民事诉讼法学的

诉的利益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它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一般认为诉的利益概念的产生始于19世纪以后,它的产生是以确认之诉这种民事诉讼类型的产生为契机的。在给付之诉中,一旦发生给付请求权存在与否的争议,就此提起诉讼,*当然受理。至于形成之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提起的具体情况,因此无必要考虑有无利益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诉的利益在本质上和称为请求权的实体利益属于同种性质和处于同一水平上,其实就是已经穿上请求权的外衣而融汇到实体法中去了的利益。”[①]但是,自从法律认可了确认之诉这种诉讼类型以后,原来的理论就产生了困难,因为无法对确认之诉也作相同的处理,而且相比其他两种诉讼,确认之诉更为容易导致原告的滥诉,如果不对提起诉讼的必要性作一定的规定,原告就可以提出诸如“请求确认自己所养的猫业已死亡”,“请求确认月球的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等没有意义且荒唐的诉讼。于是在实务界就产生了这样一种需求:为了将司法资源用到真正有意义的地方,*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必须将一定的利益以及必要性当作一项要件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原告的诉求。大陆法系将这一利益或者必要性称为“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诉的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极其重要的概念,作为民事诉权要件之诉的利益是*判决的前提。至今,对于诉的利益我国还没有做出系统和深入的探讨。鉴于此,诉的利益的内涵、产生、本质、功能和定位,以及认定诉的利益的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都是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必须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 广义“诉的利益”的含义包括:(1)本案判决的一般资格(权利保护资格);(2)当事人适格;(3)(狭义)诉的利益。此三者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性,有时难以明确三者之间的区别,例如,确认之诉中,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具有表里一体的关系

6,民事诉讼法的种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据宪法,参照人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基本原则(简称共有原则)有6个,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简称特有原则)有7个。一、依据宪法,参照人民*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这类原则有:民事审判权由人民*行使的原则;人民*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三)*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是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第一,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第二,人民*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四)辩论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首先,两者赖以建立的基础不同;其次,两者辩论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第三,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使双方当事人互换诉讼地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则始终处于受审的地位,不能对公诉人提出反诉,更不存在与公诉人互换诉讼地位的问题。 (五)处分原则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六)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支持起诉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行为;第二,有权支持起诉者,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不包括个人;第三,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七)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必须遵守以下三项原则即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其次,它符合民事纠纷的性质和特点,适应了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需要;第三,它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新修民事诉讼法共284条,给你复制个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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