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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是什么

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们国家之所以建立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5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50年来的历史充分证明,这个制度健康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顺利发展;这个制度受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受损失。由人治走向法治,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要实现依法治国,由人治走向法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必由之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政体就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国。国家事务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而不是个人意志决定,这是中国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活动原则是什么

2,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是指什么

“一府两院”指的是人民政府、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一府两院”中“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两院”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在中央部门中,“府”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两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平行,“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

人大产生的一府两院是指什么

3,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按照我国先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基本原则有:(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① 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 ②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 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每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人大中也要有该民族的代表。 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民族事务方面立法或者作出决定;国务院设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管理全国民族事务的机关。 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三方都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有一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还设立了民族乡。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在诉讼过程中应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簇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在国家机构中具体体现为,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组织和建立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所有国家机关的职权都有法律依据;并且各种国家机构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要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同级其它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四)责任制原则 每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人大中也要有该民族的代表。 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民族事务方面立法或者作出决定;国务院设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管理全国民族事务的机关。 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有一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还设立了民族乡。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在诉讼过程中应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簇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五)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一切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②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③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 ④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六)精简、效率和反腐倡廉原则 ①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②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③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 ④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⑤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罢免,在录用、提拔干部时采取德才兼备的标准,对腐败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坚决清除出国家机关。(七)坚持党对国家机关领导的原则 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通过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来实现的。 ①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②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③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最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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