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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于哪一年

于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1973年1月26日生效。

蒙特利尔公约签订于哪一年

2,纯精神伤害是否需要承运人的赔偿

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运输的是货物,纯精神伤害,原则上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蒙提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蒙提利尔公约

4,求助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的概念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华沙体制)(1975年9月25日签订于蒙特利尔)其他的依次类推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第一号附加议定书(华沙体制)(1975年9月25日签订于蒙特利尔)其他的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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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约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byair),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在蒙特利尔公约以前,国际上已经存在若干个关于国际航空运输赔偿的规则,具体包括: 1.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我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4.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5.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2、3、4号《关于修改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协议都是对华沙公约的修订,因此上述五项文件被统称为华沙公约文件。 随着历史的发展,华沙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而且相关修订文件数量较多。为了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尔公约,并在 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需要说明的是,政府签署该项公约并不代表该国同意加入,只有在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该公约并提交批准书后,此公约才对该国生效。蒙特利尔公约正式生效后将取代现有的华沙公约文件。

6,空难怎么赔偿

空难怎么赔偿?一、国内空难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国内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即航空意外伤害险,简称航意险。 有无保险均可获得航空公司的赔偿 对于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乘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份赔偿都是可以得到的。 1951年,旅客意外伤害的保险金折合人民币是1500元。 1982年,赔偿金总额提高到每名旅客5000元为限。其后陆续上调,至1993年,调至7万元。 2006年2月,原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每名旅客的赔偿限额由7万元提高至40万元。 2000年武汉空难,每人赔偿12.5万元;2002年大连空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2004年包头空难,每人赔偿21.1万元。以上空难均在2006年以前,实际赔偿金额均大于当时法定限额,是因为中国空难赔偿标准参考经济水平,即消费指数的变化。 购买航意险才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一般旅客不论年龄,均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这份保险,每份保单的保险费为20元,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最高保险金额达200万元。旅客可以直接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 国内空难赔付案例 1999年上海空难,除一名死者家属接受对方52.5万元的赔偿外,另外4位死者的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分别获得 88万、88万、108万和111万元人民币,创下当时国内有关赔偿的一个纪录。 2000年武汉空难,造成51人遇难,每人赔偿12.5万元。 2002年大连空难,112人遇难,每人赔偿18.4万-19.4万元。 2004年包头空难,造成55人遇难,每人赔偿21.1万元。二、国外:空难赔偿标准较高 美国按照余生价值计算 在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即按照余生价值计算。假设某男性公民活到80岁,如果遇难人死亡时是40岁,那么就按照40年的基本数额来赔偿。因此不同申请者得到的赔偿非常悬殊,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不等。 如果有证据证明航空公司出现了严重的失职,则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即超出甚至远远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以防止以后发生同样的失职和错误。 日本赔偿金额无限 日本人命“值钱”,根据日本的赔偿原则,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额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正常收入情况、受害者的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也就是说,一个10多岁的少年,其所获之赔偿金可能高于一个五六十岁的成年人。 国外空难赔付案例 1988年洛克比空难时,每人赔付约8270万元人民币。 2007年肯尼亚航空公司507航班发生空难时,遇难者中的5名中国公民,赔偿每人近200万元人民币。 2009年6月法航空难,每名遇难者家属获赔10万欧元,约合人民币96万元。其中一名中国人购买了人保寿险,获赔960万元的保险赔付,成为中国保险史上赔付最大的个人保险赔案。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下称《公约》)是1999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中国政府于2008年11月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 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以下情形可免责:(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 此外,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当按照国内法的要求,及时向索赔人先行付款,以应其经济需要。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随后的损害赔偿金中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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